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是由各国为了保护自然环境而缔结的一系列条约组成。
斯德哥尔摩会议:系统的国际环境保护法,1972年在瑞典斯备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以后,才真正形成的,因此斯德哥尔摩会议被认为是国际环境法
1982年10月28日,在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十周年之际,联合国大会通过一个《世界自然宪章》,《宪章》重申了《斯德哥尔摩宣言》的原则并提出几点进一步的要求:
1、不得损害地球上的遗传活力,要保障必要的生态环境让各种生命必须维持其中以生存繁衍的数量;
2、要求各国把养护自然作为其规划和进行社会经济发展活动的组成部分;
3、要求各国把宪章的原则载入其法律中予以执行并提供必要资金,计划和行政机构以实现保护大自然的目的。
国际环境法的特点:
1、法律体系尚不够完善
2、保护环境措施适用差别待遇原则
3、国际环境法应通过非强制的协商程序来实施
国际水道是指其组成部分位于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湖泊、运河等水道。
海洋环境的保护:
1、防止陆地来源和来自大气层的污染
2、防止来自船舶的污染
3、防止船舶事故的污染
4、防止海底开发造成的污染
5、防止倾倒污染:黑名单(毒害最大)禁止倾倒;灰名单(毒害较大)事先获得特别许可证才可倾倒;其他废物,应事先获得一般许可证才可倾倒。
空间环境的保护
1、防止大气层受污染
2、保护臭氧层
3、保护气候系统
保护大气层的原则
1、缔约国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2、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要求特殊情况
3、采取预防措施
4、促进可持续发展
5、开放国际经济体系
处置废弃物制度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公约》(马塞尔公约)
1、各国应昼减少危险废物的生产并尽可能以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处理,
2、缔约国有权禁止此危险废物的进口
3、只有在取得进口国和过境国局面同意后才可以允许有害废物越境转移
4、缔约国不得向非缔约国出口或从非缔约国进口有害废物
5、缔约国应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和惩办此种非法转移
海洋生物和野生动植物的保护
1、鲸鱼的保护
2、水禽的保护
3、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
4、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环境影响评价:就是在对一项开发或建设项目作出最后决定之前,首先对该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的程度和范围,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供决策者作出最后决定。这种制度的基本特点是在决策过程的早期阶段进行,即在最后决定之前进行。
国际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
1、缔约国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的义务
2、环境影响来源国有义务净撰文中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活动通知受影响国
3、环境影响来源国应向受影响国提供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资料,来源国可请求受影响国提供其可能受影响环境的资料
4、来源国应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文件作成后,来源国应与受影响国协商。研究减轻环境影响或消除其影响的后果。
第十章 条约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基本特征: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
2、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则
3、条约为缔约国创设权利和义务
4、条约必须有书面协议
《维也纳条约法》1969年5月23日制定的,该公约规定了缔结条约的一般规则,并为大多数国家接受,被称为“条约之条约”,是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
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1、公约:它通常是多国就某一重大问题举行国际会议,而缔结的多边公约
2、条约: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有关重大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达成的协议。
3、协定:协定常为适用于具体问题的国际协议
4、议定书:它可分为补充性和独立文书两种
补充性文书:主要是一些辅助性的法律文件,解决更为具体的问题,通常附在正式协议后,这种性质的议定书无需批准
独立文书:本身就是一个条约,它需要单独批准
5、宪章、盟约、规约:这类条约的名称通常用于建立国际组织的国际协议,属于多边条约性质。
6、换文:当事国双方通过外交照会,解决双方具体问题的协议。
7、宣言:宣言是两国或数国会谈后或就某一重大问题召开国际会议后发表的含有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声明。
8、联合声明: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就同一事项发表各自的声明,并同时生效。
条约的结构:序言、正文、结语
条约的文字:
1、联合国宪章:英法俄中西班牙
2、条约法公约:英中西班牙法俄
3、海洋法公约:英中西班牙法俄阿拉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