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法中的战争法原则
为了肯定纽伦堡审判的重要意义及其对国际法的贡献,联合国大会在1946年12月11日通过了95(1)号决议,确认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所表述的国际法原则,并要求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进行编纂;
1950年,国际法委员会根据联合国大会的决议,把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判决书上所表述的原则编纂为7个原则,这些原则通常被称为纽伦堡原则
1967*1968年,联合国大会分别通过了《领土庇护宣言》和《战争罪行和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的原则的公约》,补充了“战争罪犯无权要求庇护”和“战争罪犯不适用法庭时效”两项原则。这两个原则与上述纽伦堡审判所适用的7个原则合起来,构成现代国际法惩办战争罪犯所适用的国际法原则。
它们是
1、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行为的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此而受惩罚
2、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理由
3、被告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4、政府或上级命令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5、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畴的人有权得到公平的审判
6、违反国际法罪行的行为是: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
7、共谋上述罪行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8、战争罪犯无权要求庇护
9、战争罪犯不适用法庭时效原则
2.国际法院的职权
有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两项职权
1、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行使诉讼管辖权涉及“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两个方面
对人管辖:指谁可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只有国家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当事方
A、联合国会员国是国际法规约的当然当事国;
B、非联合国会员国可根据《宪章》第93条2款成为《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
C、非联合国会员国亦非规约当事国,根据安理会决议的条件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项声明,表明愿意根据《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规则》的条件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保证认真执行法院的判决和承担《宪章》94条规定的会员国的一切义务,即可成为诉讼当事国
作为诉讼当事国,三者的地位是完全平等
对事管辖:指什么事项可以为国际法院管辖的对象
A、争端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自愿管辖
B、《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协定管辖
C、国家事先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一切法律争端——任择性管辖
咨询管辖“根据《联合国宪章》第96条规定,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以及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以及请求复核行政法庭判决的申请书委员会,均可就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国家不能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也不能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4.维护行动
为了适应缓和紧张局势和防止敌对行动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联合国采取了向冲突地区派遣观察团、监督组织、紧急部队等行动,这就是联合国的维持和平行动
维持和平行动应遵守的三个原则:
中立原则:维持和平行动不是到冲突地区作战的,无战斗之敌,无制胜的目的,其立场是中立的,
同意原则:维持和平部队在接受国同意的前提下派出的,只有同意才是其存在的法律依据
自卫原则:维持豆科部队到冲突地区是为了监督停火、脱离接触、促进和平,不是去战斗,因此只配备自卫用的武器,只有为了自卫才能使用武力
在冷战时期,维和行动确实直到缓和局势,抑制冲突的作用。
冷战结束后,其任务已包括实行人道主义援助,监督选举,建立临时机关等活动。
5.联合国大会的表决程序
安理会每个理事国有一个票权。表决时,程序性事项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非程序性事项以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的9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
根据这个原则,只要有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议案就不能通过,常任理事国因此就享有否决权。根据这个规定,缺少任何一个理事国的同意票,议案就不能通过,
弃权不是反对票,也不是同意票,从条文的涵义看来,弃权票就产生否定的后果,但在安理会的实践中,弃权常被扣除在总票数之外,因而就产生了“弃权不妨碍表决”的惯例
对于程序性的事项的表决,则由任何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
由于决定某个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事项的问题也要由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同意票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因此,常任理事国就享有两次否决的权利,称为双重否决权。
6.国际责任的承担方式
限制主权:指限制国家行使主权的一种责任形式。这种责任形式只适用于对他国进行武装侵略,侵犯他国主权、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危害人类并构成国际罪行的责任国。这是国际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责任形式。
恢复原状:是指对被分割的事物恢复到不当行为对其侵害前存在的状态。这种责任形式适用于被侵害的事物尚存并保持完好或虽被损坏但可用恢复原判的方法作成替代物的情况。
赔偿:在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况下,对不当行为造成的物质的和精神的损害,可用赔偿来代替,国际法上的赔偿是指对受害国的物质和精神的损害,付给相应的货币或物质。一切犯有国际不当行为的国际法主体都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出现免除责任条件。
道歉:是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主体对受害方造成的非物质的损害予以精神上的补偿所采取的法律责任形式。在国际法上不能把责任形式只看作是道义上或政治上责任的表现形式。
7.国际责任的免除情形
如果一国际法主体的行为的不当性已被排除,该主体的国际责任便随之免除
1、同意:是指受害主体一方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加害主体一方实行某项与其所负之义务不符特定行为时,即排除加害主体一方的行为的不当性,从而免除其国际法责任
2、对抗措施:是指受害方针对加害方所犯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对抗措施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如果起因于不可抗力和无法控制的外界事件或无法预料和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不符合该项义务,以致于实际上不可能按照该项义务行事,在这种情况下,应免除其行为的不当性,免除该国的国际责任。
8.条约的解释原则
1、依条约之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地加以解释
2、对整个条约及其附件全面研究,并考虑缔结条约的所有有关文件进行解释。
3、如果按照上述办法所作的结论仍意义不明,可使用解释的补充资料,如缔约的谈判记录,条约的历次草案,讨论条约的会议记录等。
4、以两种或两种文字写成的条约,除规定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字为准外,每种文字可同一作准。
5、作准文字以外的其他文字的译文,解释时只供参考。
6、如作准文本中用语遇有分歧时,各方只受本国文字的约束,而且不得从对方文字约文的不同解释中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
7、在两种以上文字同一作准的条约中,解释分歧按上述方法仍不能消除时,应采用考虑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下最能调和各约文的意义。
9.国际人权宪章
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战后第一个关于人权总理的专门性国际文件,它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系统地提出了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第一次提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人人享有工作权和休息权等对劳动人民有利的内容,并为以后制定国际人权文件奠定了基础。
为了确保宣言的实施,1966年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这两项公约一般被称为国际人权公约,其重要意义在于它们把《世界人权宣言》内容进一步完善和法律化,使之对缔约国产生了明确的法律拘束力,从而使国际人权保护由无法律状态进入到有法可循的时代。
《宣言》与1966年这两个盟约一起被称为国际人权宪章
10.外交关系和领事的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
1、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也就意味着同意建立领事关系。在两国间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情况下,建立领事关系也常常构成建立外交关系的初步,但是两国间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2、在行政系统上,领事官一般与外交官同属于外交人员组织系统,由外交部门领导。
3、外交使节也可以同时执行领事职务;当两国之间无外交关系的场合,领事也有兼灵外交事务的。
区别
1、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而领馆通常只就护侨、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务与所在国的地方当局交涉;
2、使馆所保护的利益是全面性的,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而领馆保护的利益则是地方性的,活动范围一般限于有关的领事区域
3、领事特权与豁免略低于外交特权与豁免
11.外层空间的法律原则及制度
1、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
2、各国都可以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和天体;
3、外层空间和天体决不能为任何国家以提出主权要求
4、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遵守国际法
5、各国对本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负有国际责任
6、各国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时应遵守合作和互助的原则
7、各国对其发射入外层空间的实体及其所载人员保持管理及其所载人员保持管理及控制权,对该农业总产值极春组成部分有所有权;
8、各国对其发射入外层空间的实体所造成的损害负有国际责任;
9、各国负有援助及营救宇宙航行员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