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1.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由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灵活掌握的情节。
2.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行为人。
3.一般自首~犯罪行为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4.特别自首(准自首或“以自首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5.缓刑: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刑罚具体运用制度。
我国刑法的缓刑~法院对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决,确实不至再危害社会,在规定的考验期内,未犯新罪,未被发现漏罪,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安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管规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制度。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6.非刑罚处理方法:法院对犯罪行为人适用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
第十一章
1.减刑: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由于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却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因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刑罚执行制度。
2.假释:被判出有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附加一定条件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
3.赦免:国家对罪犯宣告免于追诉或免除执行刑罚的一部或全部的法律制度。可分为大赦和特赦。
第十二章
1.罪状:犯罪的状况,即按照犯罪构成的条件进行的具体描述。
2……空白罪状:没有规定罪状而是说明这种罪状的特征在其它法律中已有规定。
3.法定刑:刑法对某种犯罪所规定的应判处刑罚的标准。即刑法分则及其它刑事法律中的分则性规范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罚的刑种与制度。
第十三章
1.间谍罪~一般主体(中外公民、无国籍人)主观故意,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第十四章
1.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或特殊主体主观故意或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放火罪~一般主体主观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与放火,爆炸、投毒、决水、或其他危险方法故意或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交通肇事罪~一般主体主观过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5.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的安全性能,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第十五章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主体(个人或单位)的食品生产、销售者主观故意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2.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交易信息罪~特殊主体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人员主观故意,在涉及证券发行、交易或其他重大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4.逃汇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
5.伪造货币罪:是指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的行为。
6.洗钱罪~一般主体(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走私、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7.信用卡诈骗罪~一般主体主观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8. 集资诈骗罪~一般主体(单位或个人)主观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复杂客体同时侵犯投资人的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第十六章
1.重婚罪~一般主体(重婚者和相婚者)主观故意,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2.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罪:是指行为人事前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行为。
3.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第十七章
1.侵占罪~一般主体主观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2.职务侵占罪~特殊主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挪用资金罪~特殊主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非法活动的行为。
第十八章
1.伪证罪~特殊主体刑事诉讼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
2.医疗事故罪~特殊主体医务人员主观过失,在医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招摇撞骗罪~一般主体主观故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
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般或特殊主体主观故意或过失,妨害国家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九章
1.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规,侵害国家的国防利益,依照法律应该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二十章
1.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3.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求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4.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故意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章
1.渎职罪: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严重损失的行为。
2.徇私枉法罪~司法人员主观故意徇私、徇情枉法,追诉明知是无罪的人、故意包庇不追诉明知是有罪的人,或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行为。
3.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 或者 不正当履行 职责的行为。具体表现为:⑴ 未履行职责;⑵ 擅离职守;⑶ 未尽职责。
第二十二章
1.逃离部队罪~现役军职人员主观故意违反兵役法规定,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2.武器装备肇事罪~军职人员主观过失,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