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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法学概论”重点串讲二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50、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和合理化建议,帮助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

51、申诉权—是指公民对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决定、判决 ,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他或他的亲属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的请求。

52、劳动权—就是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53、物质帮助权—就是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54、审判权—就是依照法律审理和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权力。

55、回避制度—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办案人员不参加处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案件,以防止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并可避开嫌疑,以利于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56、两审终审—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57、检察权—指的是对宪法、法律的实施进行检察监督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58、行政法律关系—指的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59、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的活动,具体地说,就是主管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60、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针对特定事件而采取的处理决定。是行政执法行为中最常采用的方式。

61、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6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用一定的方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63、行政监察监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执法情况和有无违法乱纪行为所进行的专门监察活动。

64、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65、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客体)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66、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他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67、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68、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69、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即公民或法人)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70、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有效成立的要件因而法律上不允许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71、委托代理—是根据本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行为(即授权行为)而发生的。

7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代理权不是根据本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而是由法律在与本人存在一定亲属关系的人中直接规定的代理。

73、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有权指定的单位的指定而设置的代理,其代理权限的范围应在指定进加以明确。

74、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75、按份共有—是指多数人各按其应有的份额或比例,对同一项财产拥有所有权的情况。

76、共同共有—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或在共有关系解除前不能确定各人应有份额的一种共有关系。

77、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它也是重要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后两者又可合称为工业产权。

78、著作权—又可称为版权,它是指作者或其他主体对其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照法律所享有的权利。

79、专利权—一项发明创造由发明人提出申请,经过主管机关的审核,确认发明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此项发明享有独占的利益,就叫专利权。

80、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法律行为。

81、定金—凡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和证明合同已有效成立为目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向对方先行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证合同的履行的为定金。

82、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供作担保的财产的占有,而仅将该财产供作债务履行的担保,即为抵押。

83、★质押——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交付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还不履行其债务时,质押权人可将质押物变卖,并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84、侵权行为——是因单方面的不法行为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

85、不当得利——凡无法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此种得利,即为不当得利。

86、★无因管理——又可称为“无委托的事务管理”,是指既无约定,又无法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其支出的费用及劳务,得请求受益人支付所构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87、扶养——是根据身份关系,在一定的亲属间有经济能力的人对于无生活能力者给予扶助以维持其生活的一种法律制度。

88、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死亡后留下的遗产的权利。

89、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进行联系。

90、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了常见的现象。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的一种制度。

91、时效的中断——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发生法定事由,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限统归无效,叫做时效的中断。时效期间应从中断时重新计算。

92、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由一定人数的股东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3、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部资本分为均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4、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95、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临时性机构。

96、破产宣告—是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和宣布债务人破产并予以公告的审判行为。

97、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法上规定的,能引起票据上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要式法律行为,它是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化的法律事实。

98、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99、知情权——又可称为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100、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101、犯罪客体——是指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0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表明犯罪活动客观外在表现的事实特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10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104、刑事责任年龄—是指依照刑法规定,一个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105、刑事责任能力—简称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亦即一个人辩认和控制其行为的能力。

106、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状态,通常指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在某些中还包括犯罪目的。(99年考过论述)

107、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因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108、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

109、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110、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11、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112、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13、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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