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管理与管制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
一、 管理技术贸易的法律制度
(一)国家对技术贸易的管理
1、国家管制技术出口的目的
(1)维护经济、技术和军事领域的竞争优势
(2)维护本国技术出口当事人的利益
(3)配合本国内政外交的实施
2、国家管制技术出口的措施
(1)专利法
(2)出口管制法
(3)对技术出口的多边管制
3、国家对技术进口管理的目的
(1)控制技术引进领域
(2)抵制供方滥用优势地位
(3)避免漫天要价
(4)管理技术进口的措施
(5)规定技术构成
(6)规定技术引进的形式
(7)对引进技术使用费作指导性规定
(8)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提供法律保护
(9)禁止限制性条款
(10)对合同期限作出规定
(11)对合同准据法和争议解决作出规定
(12)对技术引进实行审批和管理制度
(二)对限制性条款的管制
《联合国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规定的主要限制性条款:
1、单方面的回授条款
2、对有效性的异议
3、独立经营
4、对研究的限制
5、对使用人员的限制
6、限定价格
7、对技术更改的限制
8、附带条件的安排
9、出口限制
10、包销或独家代理协定的限制
11、共享专利或互授许可协定的安排
12、对宣传的限制
13、工业产权保护期满后的付款和其他义务
14、合同期满后的限制
二、管理货物贸易的法律制度
(一)管理货物贸易的一般措施
1、关税壁垒
(1)进口税
(2)出口税
(3)过境税
(4)进口附加税
(5)差价税
2、关税征收办法
(1)从量税
(2)从价税
(3)混合税
(4)季节税
3、海关税则
(1)单一税则
(2)复式税则
4、非关税壁垒
(1)配额制
(2)许可证制
(3)外汇管制
(4)政府采购政策
(5)规定最底限价或限制进口
(6)进口押金制度
(7)海关估价制度
(8)技术标准、检疫限制等壁垒
(二)普惠制
1.普遍优惠制的概念。
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简称普惠制(GSP),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
2.普惠制的原则。
普惠制的原则主要有三条,即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原则。
(l) 普遍原则。
指由所有的发达国家给予所有发展中国家所出口的制成品或半制成品以普遍的关税优惠待遇。
(2) 非歧视原则。
指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应一视同仁,由他们无例外地、无歧视地享受普惠制待遇。
(3) 非互惠原则。
指给惠国不能要求受惠国给予对等的优惠。普遍优惠制度应当是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作出的特别的关税减让。
3.普惠制的作用。
普惠制的作用是通过关税削减所产生的价格影响来实现的。由于给惠国对受惠国单方面实行关税减让,使之产生的差额直接影响受惠国商品的价格,从而使受惠国商品在给惠国市场有更大的竞争能力,吸引了进口商购买更多的受惠产品,扩大了受惠国产品对给惠国的出口。例如,我国某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向作为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的英国出口“荆江”牌热水瓶,按共同体国家的规定,该商品在英国按最惠国税率为15%,按普惠制方案则予以免税。这时,英国进口商就会考虑,他进中国的或其他受惠国的热水瓶可以免交15%的关税,这样就对其价格竞争条件有利,就愿进中国热水瓶,而不愿进非受惠国的热水瓶(这种情况在国际贸易中称贸易转移)。
4普惠制的一般要素
尽管各国在执行着各自的普惠制方案,各个普惠制方案各有特色,但一般都具有以下几个共同要素:
(1)给惠产品的范围。
每个普惠制方案一般都有明确的给惠产品清单和排除产品清单。
(2)关税削减幅度。
又称优惠幅度,是指最惠国税率和普惠制税率之间的差额。大多数普惠制方案实行对农产品减税,对工业品免税。
(3)保护措施。
给惠国一方面要对发展中国家实行进口关税优惠,另一方面还要设法保护本国的经济,为此在普惠制方案中一般均规定以下保护措施:
例外条款:又称免费条款,就是当从受惠国进口某项产品的数量增加到对给惠国相同产品或有直接竞争性产品的生产者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时,给惠国保留对该项产品完全取消关税优惠待遇的权利。
预定限额:预定限额是给惠国根据本国和受惠国经济贸易情况,根据一定比例,预先规定在一定时期内某项产品的关税优惠进口限额,达到这个限额时,即停止或取消所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预定限额包括,最高限额、关税配额和竞争需要标准。
最高限额(Ceiling Quota)是给惠国对某项产品规定的在一定时期内优惠进口的最高金额或数量,超过该限额时,则恢复正常征税。
关税配额(Tariff Quota)是在受惠国内部或国家集团成员之间进行分配的最高限额。也可分为全球性关税配额和单一性关税配额。
竞争需要标准,又称竞争需要排除条款,还有称为“毕业条款”(Graduation Clause)的,是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如果某一受惠国家某项产品的优惠进口数额超过竞争需要限额(在美国为超过或等于美国进口该项产品总额的50%),则取消下一年度该受惠国这项产品的优惠待遇。这种竞争需要标准表明由于关税优惠措施,使受惠国的该种受惠产品在国际市场已取得竞争能力,因此应取消对其的关税优惠,就好像师傅已将徒弟带出来了,徒弟可独创天下了,因此也称之为“毕业”。
(4)原产地规则。
给惠国为了保证其关税优惠确实落实到发展中国家生产制造的产品上,一般在普惠制方案中均规定原产地规则,包括原产地标准和直接运输规则及证明文件。
原产地标准是各给惠国给原产品所下的定义。原产品包括完全原产品,即完全用受惠国的原料、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产品和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这部分产品必须是达到了对进口成份的实质性改造时才允许享受普遍优惠制待遇。有的国家还在普惠制方案中对给惠国成份问题作了特别规定。
直接运输规则是指原产品必须从出口受惠国直接运到进口给惠国。目的在于确保运至给惠国的受惠产品是受惠国发运的,避免途中经过第三国时可能进行的任何再加工和换包。
为了保证原产地规则和直接运输规则的实施,一般还规定了具体的原产地证明和直接运输证明。
(5)受惠国家。
在普惠制方案中还应明确享受关税优惠的各个国家。
(6)有效期。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决议,普惠制的实施期限一般为10年。
二、反倾销法
(一)反倾销法的概念、特征
1、概念
反倾销法是进口国政府为了维护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对出口商、进口商和进口国国内生产者在产品进出口过程中发生的倾销与反倾销关系进行调整、管理和监督的行政法律规范。
2、特征
(1)具有行政法性质
(2)是保护性措施
(3)调整对象是倾销与反倾销关系
(4)目的是消除损害,不具有制裁惩罚功能
(二)WTO反倾销规则的主要内容
1、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
(1)倾销的确定:产品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的确定:出口国国内价格;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推定价格
出口价格的确定:一般情况;特殊情况。
两者比较:相同贸易水平。
(2)损害的确定: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实质性阻碍了同类产业的建立。
(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反倾销措施
(1) 临时措施
(2) 价格承诺
(3) 反倾销税
(三)美国反倾销法
1、反倾销机构
(1) 商务部
(2) 国际贸易委员会
(3) 国际贸易法院
(4) 海关
(5)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2、特点
(1) 在因果关系上采用“最小原因原则”。
(2) 反倾销税税额严格按倾销幅度征收
(3) 实施反规避措施
(四)欧盟反倾销法
1、反倾销机构
(1) 欧盟委员会
(2) 欧盟理事会
(3) 欧盟咨询委员会
(4) 欧盟法院
2、特点
(1) 引进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
(2) 税额从轻原则
(3) 常用价格承诺方法
(4) 规定反规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