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它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
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3、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力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国家、争取独立的民族、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1、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趁着最重要的作用;
2、只有国家才拥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3、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上的主要调整对象。
国家的要素:
1、定居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
3、政权组织:国家在政治上的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它代表国家,对内实行管辖,对外进行交往。
4、主权: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国家的种类
1、单一国和复合国
2、独立国和附属国
3、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国家的基本权利:
独立权: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平等权: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自卫权:国家保卫自己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管辖权: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除享受豁免权者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A、领域管辖:属地优越权: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有权行使管辖。
B、国籍管辖,也称属人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在国外的本国人,有权行使管辖。
C、保护性管辖: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D、普遍管辖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司法豁免权:国家不能对外国元首、外交官以及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行使管辖,他们享受司法豁免权。
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也享有司法豁免权,这是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绰出来的。凡是国家主权行为和国家财产,是不能在外国法院对其起诉的,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
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的资格不但为国际条约和国际文件所确认而且国际实践的无数事实也证明,国际组织具有根据其组织约章独立参加国际法关系和直接享受国际权利的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
国际法上的承认: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1、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画家或新政府所作的单方面的行为。
2、承认包含两个含义:一是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二是指承认国表明愿意与新国家或新政府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
3、承认将会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奠定了全面交往的法律基础。
国家承认是指对新国家的承认:合并、分离、分立、独立
政府承认是指对新政府的承认,即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发生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
对交战团体的承认,是指在一国发生内战的情况下,其他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利益和尊重内战双方的合法权利,而承认内战中非政府一方为交战团体的行为。
1、叛乱具有明确的政治目的
2、叛乱已发展为内战;
3、叛乱组织已控制该国一部分地区,并实行有效管理;
4、叛乱集团在战斗行动中遵守战争法规。
承认的方式分明示和默示两种。
明示承认是一种直接的,明文表示的承认。
1、承认国以照会(函电)正式通知被承认者,表示予以承认。
2、数个国家,包括新国家在内,签订一议定书或条约,表示对新国家承认,
3、数个国家,不包括新国家在内,签订一条约,其中载有宣布承认新国家的条款。
默示承认是一种间接的通过某种行为表示的承认。
1、既存国家与新国家正式缔结条约
2、既存国家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
3、既存国家与新画家建立领事关系
传统国际法还净承认分为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法律上的承认,也称正式承认指承认国给予新国家或新政府以一种完全的、永久的正式承认。
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如下:
1、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3、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
4、承认被承认国取得在承认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国家继承: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分裂、分离、独立、合并、割让
国家债务:指一国对另一国、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之任何财政义务。
政府继承:是指由于革命或政变而引起的政权更迭、旧政权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