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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法”各章笔记(14)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使馆人员的类别:

使馆馆长

外交职员:参赞、武官、秘书和各种随员

行政技术职员

事务职员

使馆馆长的等级:大使、公使、代办

国家之间交换什么等级的使馆馆长,应由有关国家商定,国家之间互派代办是很少的,通常是在两国关系上存在问题才这样做。

使馆馆长的等级由两国商定。

派遣国对于拟派驻接受国之使馆馆长人选必须查明其确已获得接受国之同意。

接受国无须向派遣国说明不予同意之理由。

接受国得随时不具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迎的人员或使馆任何其他职员为不能接受。

国书:一国元首发给接受国国家元首用以证明大全或公使身份的正式文书。

在呈递国书后或者向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之其他部通知到达并将所奉国书正式副本送交后,即视为已在接受国内开始执行职务

使馆人员职务终止:

任期届满

本国召回

接受国要求召回

派遣国与接受国外交关系断绝

革命产生新政府

外交团:反映驻在一国首都的所有使馆馆长组成的团体。广义的外交团,还包括这些使馆的其他外交人员甚至包括外交人员的家属。

大使高于公使,公使高于代办。

特别使团的概念:特别使团是指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经另一国或另一个其他国际法主体同意,派往该国或该另一个国际法主体执行特定任务的临时性使使团。

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所享有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2、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3、行动和旅行自由

4、通讯自由

5、免纳捐税、关税

6、使用国旗和国徽

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1、人身不得侵犯

2、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得侵犯

3、管辖的豁免

4、免纳捐税、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

5、其他特权与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自其进入接受国国境前往就任之时起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

如果人员已以接受国境内,自其委派通知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的其他部门之时开始享有。

使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

1、使馆人员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情况下,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义务

2、使馆人员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3、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

4、外交人员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领事:是一国根据与他国的协议,派往他国某一城市或地区执行领事职务,以保护派遣国及其公民和法人在当地的合法权益的人员。

领事和外交代表的区别

1、外交代表全面代表派遣国,同接受国就涉及到两国关系中带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交涉,而领事则是在其职能范围内同接受国地方当局进行交涉,他不能直接同接受国中央打交道;

2、在职务上,外交代表所保护的利益对派遣国来说,是发球僵性的重大利益,而领事的主要职务是保护派遣国来说,是发球僵性的重大利益,而领事的主要职务是保护派遣国关于商务及侨民的利益;

3、在工作地域范围上,外交代表可及于接受国全境,而领事一般以其辖区为限,仅与该地方当局交涉;

4、在享受特权与豁免上,领事享受的特权要比外交代表少。

领事职务:

1、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侨民与法人的利益。

2、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之发展,并在其他方面促进两国间之友好关系。

3、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内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活动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具报,并向有关人士提供资料

4、办理证件、公证和登记等事务。

5、传送司法书状和其他文书。

6、监督、检查和协助派遣国的船舶、航空机及其航行人员。

7、其他职务

领事馆的职员:领事官员、领事雇员、服务人员

领馆馆长的等级: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人

委派领事的机关及手续,依派遣国国内法规定。我国的规定有所不同,有的国家规定由国家元首任命,而我国总领事则国务院任命,其他等级领事由外交部任命。

领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1、派遣国通知接受国谓该职务业已终了

2、撤销领事证书

3、接受国通知派遣国谓接受国不复承认该员为领馆馆长。

领事特权与豁免:领馆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

领事特权与豁免是指领馆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

领事馆的特权与豁免

1、领馆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

2、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行动自由

4、通讯自由

5、与派遣国国民通讯联系

6、免纳捐税、关税

7、使用国旗、国徽

领事馆员及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自由受一定保护

2、一定限度的管辖豁免

3、一定限度的凭证义务的免除

4、免纳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

5、其他特权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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