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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法”各章笔记(18)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联合国的原则

1、会员国主权平等

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4、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

5、会员国对联合国依本宪章的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

6、保证非会员国依本宪章的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

7、不得授权联合国干涉属于国内管辖的事务

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参加旧金山会议或以前曾签署1942《联合国家宣言》的国家,签署宪章并予以批准的,均为创始会员国。

纳入会员国:根据《宪章》第四条的规定,凡爱好和平的主权国家,接受宪章所载的义务,经联合国组织认为它确能并愿意履行这些义务的,均可以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

违反宪章的国家可能:

1、停止会员权利

2、除名

3、丧失大会投票权

联合国的主权机关: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秘书处、国际法院。

大会的职权:

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2、国际合作

3、组织事务

表决程序:重要问题的表决,以到会及投票会员国的三分之二多数决定。

安全理事会由15个理事国,其中中法苏英美五国是常任理事国,其余10国是非常任理事国。

安全理事会的职权: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

1、促使争端和平解决

2、制止侵略行动

3、其他

安理会每个理事国有一个票权,表决时。

程序性事项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

非程序事项以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

这就是安理会表决制度上适用的“大国一致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只要有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议案就不能通过,常任理事国因此就享有否决权。

双重否决权:由于决定某个事项是否属于程序事项的问题也要由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同意标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因此,常任理事国就享有两次否决的权利,称为双重否决权。

集体安全制度:

第一禁止在国际使用武力或武力的威胁。

第二是允许受到侵略的国家进行单独或集体的自卫。

第三制空权安全理事会对侵略行为采取强制执行行动。

维持和平行动:为了适应缓和紧张局势和防止敌对行动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联合国采取了向冲突地区派出观察、监督组织、紧急部队等行动,这就是联合国的维持和平行动。

维和行动的原则:

中立原则:维持和平行动不是到冲突地区作战的,无战斗之敌,无制胜的目的,其立场中立。

同意原则:维和部队是在接受国同意的前提下派出的,只有同意老师其存在的法律依据。

自卫原则:维和部队到冲突地区是为了监督停火、脱离接触、促进和平,不是去战斗,因此只配备自卫用的武器,只有为了自卫才使用武力。

维和任务:实行人道主义援助、监督选举、建立临时机关。

联合国专门机构就是在联合国体系内在特定专门领域从事国际活动的国际组织。(18)

专门机构的特点:

1、在专门领域从事活动

2、与联合国建立法律联系

3、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区域性国际组织:指在特定区域内的国家为了共同利益和共同政策而结成的国际组织。

地理性、共同利益和政治背景、不仅具有维持和平与解决争端的职能并具有促进和调整区域内社会、经济、及其他领域的关系的职能。

区域性国际组织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活动构成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活动的一部分。它有独立的组织约章、成员国、组织机构和活动程序。

国际组织有一般性区域国际组织的经济性、金融性和军事性的国际组织。

美洲、阿拉伯、非洲、东南亚、欧洲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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