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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司法”串讲复习资料(3)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第九章 公司破产

一、简答题

1、简述取回权。

在破产宣告时,由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并非全部属于破产企业所有,如他人寄存、寄售物品,其所有权属于他人,当企业被宣告破产时,所有权人有权通过清算组取回。这种由所有权人行使的权利,称为取回权。

2、简述追回权。

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有下列侵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不法民事行为时,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认定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这种由清算组行使的权利称为追回权。侵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不法民事行为包括:(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

3、简述别除权。

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别除权。

4、简述抵销权。

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享有在破产清算前以其债权充抵其债务的权利,这种由破产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抵销权。

二、案例题

1、破产债权具有四个特征:(1)破产债权是相对权。(2)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3)破产债权必须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发生的请求权。(4)破产债权必须是对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的请求权。多

2、破产债权的范围:(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2)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3)附期限的债权。(4)有财产担保,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而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5)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权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在具体计算中,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6)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7)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8)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9)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2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10)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1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12)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多

3、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8)债务人开办单位时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多

4、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10)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11)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的,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者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第十章 有限责任公司(一)

一、选择题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人资两合性2、封闭性3、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4、设立程序简单5、组织设置灵活6、公司股东的直接关联程度高 P.166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由以下几个方面的主体构成:1、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且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2、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的人3、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东 P.175

下列几方面的主体不能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1、法律、法规禁止兴办经济实体的党政机关2、公司自身3、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 P.175

股东会的职权:1、决定方针和计划。2、选举和更换。3、选举和更换,决定报酬。4、审议批准。5、审议批准。6、审议批准。7、审议批准。8、作出决议。9、作出决议。10、作出决议。11、作出决议。12、修改公司章程。P.179多

董事会的职权:1、召集。2、执行。3、决定计划和方案。4、制订。5、制订。6、制订。7、拟订。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解聘,决定报酬。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P.181多

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组成,董事会由3-13人名董事构成。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P.181

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P183

监事会可由3名或3名以上的监事构成。本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P.184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如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受让权。P.185多

增资的方法有两种:1、邀请出资,改变原出资比例2、按原出资比例增加出资额,而不改变出资比例 P.186

二、案例题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A、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B、 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C、 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D、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3)股东共同制订公司的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股东出资是有限责任公司营运资金的最重要来源,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1)出资的构成。(2)出资的违约。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依承诺实际缴纳出资,须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注: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具有契约性)(3)出资证明书。简

3、我国《公司法》规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人包括:(1)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1/3以上董事;(3)任一监事。选

4、特别决议是对较之公司一般事项更为重要的事项所作的决议,须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包括:(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2)公司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公司形式;(3)公司解散;(4)修改章程。选

第十一章 有限责任公司(二)

选择题

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P.193

“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一般是指生产经营货币、法定纪念币、邮票、预防用生物制品、具有军事用途的核心产品及关键部件等产品的公司:“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 一般是指经营自来水、煤气、供电、热力等城市公用事业、跨省电网、邮政业、广播电台、电影制片、新闻出版、军用武器生产、出口信用保险、放射性矿产开采等行业的公司。P.193多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P.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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