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限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期间的分类:1是否具有强制性
任意性期间 是指法律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间。
强行性期间 法律直接规定的并且当事人不得排除其适用的期间。
2其确定性
确定期间 是指以日历上的某一时间来确定的期间。
相对确定的期间 是指以某一事件或行为的发生而准确计算的时间。
3其计算方法
连续期间 是指期间开始后连续不间断地进行计算,不因任何情况的出现而中断计算的期间。
不连续期间 是指期间开始后只计算其中某些时间或者可舍去某些时间的期间。
4其确定根据
法定期间 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
指定期间 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等确定的期间。
意定期间 是指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间。
5适用范围
普通期间 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普遍适用于某类或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
特殊期间 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某些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
期限的确定和计算,包括本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
不抱括本数:不满、以外。
第二篇 人身权
第九章 人身权概述
人身权 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法律特征:1人身权与人身利益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
2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
3人身权虽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又有着密切联系
4人身权为绝对权
人身权的分类:1人身权的主体不同――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
2人身权的客体不同――人格权与身份权
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的,行为人应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第十章 人格权
人格权 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
人格权的特征:1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资格必须具备的权利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一种权利
3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4人格权是由法律确认的
身体权 是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完整和支配的人格权。
身体权包括:完整身体保护权 对自己身体组织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
生命权 是指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生命权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 生命利益支配权
健康权 是指以自然人对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里状态为内容的人格权。
健康权包括:健康维护权 劳动能力的保有、利用与发展权
姓名权 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姓名权包括:命名权 使用权 变更权
名称权 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名称享有使用并排斥他人非法侵害的民事权利。
名称权的特点:专有性 法定性 企业法人、合伙名称权的双重利益性
名称权包括:名称使用权 名称变更权 名称转让权
侵害姓名权或名称权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姓名或名称权的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
不构成侵害姓名权或名称权的除外情况:1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而对姓名权或名称权所作出的法律限制 2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姓名权所实施的行为
名誉权 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名誉权包括:名誉保有权 名誉维护权 名誉利益支配权
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3造成损害结果
4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肖像权 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肖像权包括:形象再现权 肖像使用权 不作为请求权
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1须有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
2须未经自然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对肖像权的侵害,不应以“以营利未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为要件
隐私权 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包括:个人信息控制权 个人活动自由权 私有领域的保密权 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
人格权包括:身体权 生命权 健康权 姓名权 名称权 名誉权 肖像权 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