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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法学”复习笔记(14)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1质物的处分权 2质物孳息的收取权 3对质权人的抗辩权 4除去侵害和返还质物请求权 5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代位请求权。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动产质权的消灭:1主债权消灭及质物灭失 2质权的抛弃和质物的任意返还 3质物占有的消失 4质权的存续期间届满及质权实现

权利质权 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依权利质权的标的,权利质权可以分为一般债权质权、证券债权质权、股权质权和知识产权质权。

一般质权的设定,订立书面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将债权设置的事实通知第三债务人。

证券质权的设定,订立质押合同,合同中应约定证券的交付时间,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生效。

股份质权的设定,订立书面合同,办理出质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无记名股票设置,不必办理登记。

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订立书面合同,办理出质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般质权的效力:1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质权的效力及于债权的从权利

2质权人有限制出质人与第三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

3质权人得以入质债权优先受偿

证券债权质权的效力:1证券债权质权的效力及于入质权利的从权利

2质权人有留置证券的权利

3质权人有保全质权的权利

4质权人有保全入质权利的义务

5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权利

股份质权的效力:1质权人有分配盈余收取权

2质权人有股票代表物上的代位权

3质权人有权占有和留置股票

4质权人对股票、股份的变价有优先受偿权

5质权人无议决权

6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股票的义务

7出质人不得转让股份

知识产权债权的效力原则上应当适用关于抵押权效力的规定。

留置权 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得留置该财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

留置权特征: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为得发生两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3留置权为动产担保物权和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成立:一、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

1须债权人占有一定的财产

2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

3须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间有关联

4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二、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

1当事人有不得留置的事先约定

2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3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4留置财产与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的指示相抵触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应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为物。

*留置物被债权人留置后,留置物所有人并不因此而丧失留置物的所有权。留置物所有人可以对留置物为法律上的处分,但其处分不能影响留置权。

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1留置占有的留置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3为保管上的必要使用留置物 4请求返还必要费用 5就留置物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6留置物的保管义务 7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 8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权消灭的特殊原因:1担保的另行提出 2留置物占有的丧失 3债务清偿期的延缓 4留置权的实现

第十六章 占有

占有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

占有 是指占有人对物有事实上管领力的事实。

占有的特征:占有的客体为物 占有为法律所保护的事实 占有的成立须占有人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处分权

占有的分类:是否有法律根据或原因――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占有的人数――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

占有人是否以所以的意思进行占有――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占有人是否对标的物直接进行事实上的管领――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占有人的主观状态――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第四篇 债权

债与债法概述

债 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的特征: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

债的要素:债的主体――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债的内容――债权(核心)债务

债的客体――给付

债权特征:债权是请求权 债权是相对权 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 债权具有期限性

给付特征:给付须合法 给付须确定 给付须适格

给付的具体方式(标的的分类):支付金钱 支付财产 提供劳务 完成工作或提交成果 转移权利 不作为

债法 是指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债法的特征:债法是财产法 关于财产交换关系的法 具有任意性 具有同一性

债的分类: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标的物属性得不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债得主体双方人数――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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