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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金融法”复习笔记(5)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我国金融租赁的三种形式:

1、自营租赁2、回租租赁3、转租赁。

金融租赁业务运做过程:

1、设备审批和选定,承租单位增添设备应由有关部门审批,并列入国家或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再根据需要的技术设备向供货单位选定设备,并商定设备规格型号、性能、技术要求、数量、价格、交货日期和质量保证等条件,也可由租赁机构代为选择供货单位或设备型号,再由承租者认定。

2、申请租赁,承租单位将选定的设备状况,连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批准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和租金支付计划等,同租赁机构洽谈租赁有关事宜;经租赁部门审查同意,并提出租金估算单。租赁机构还可以要求承租单位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力的担保。双方意见一致时便可签定正式租赁合同。

3、订购设备,租赁合同正式签定后,出租者与供货单位订立供货合同,也可通过变更合同的办法,转为由租赁方购入该项设备。必要时承租者可与供货单位另订设备维修合同。

4、直接发货,租赁设备一般可委托供货单位直接向承租者发货,但发货票、运单等单证仍交租赁机构。

5、设备保险和保养,租赁期间,设备所有权仍属出租者,所以由出租者办理保险手续。保险费计入租金,也可以由承租者向保险公司交纳。在租赁期间,设备的维修保养一般由承租者负责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6、支付租金,在租赁期间,承租者应按规定向出租者缴纳租金。

7、设备的转让续租与退回租赁期满按租赁合同规定可以以象征性的价格向承担者转让设备的所有权也可以续租或退回设备。

无效合同的情形:

1、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2、承租人与供贷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3、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无效的。

出租人只对下列情形承担赔偿责任:1、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完全是利用自己的技能和判断为承租人选择供货人或租赁物的;2、出租人为承租人指定供货人或租赁物的;3、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选定的供货人或租赁物的。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进行抵押、转让、转租或投资入股的,其行为无效。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将租赁物收回,也可以申请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拍卖租赁物,将拍卖所得款项用以清偿承租人所欠出租人的债务。国际金融租赁是由国外金融租赁公司或中国金融租赁公司垫付资金,从国外购进我国企业所需的设备,企业通过分期支付租赁费的方式,取得设备的使用权。

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国际租赁业务的方式:

(1)自营租赁:我国租赁公司直接向国外生产厂家或供货商购买设备,租给用户,用户向我国租赁公司支付租金。(2)介绍租赁:我国租赁公司以介绍、见证身份证租赁业务,使外国的租赁公司与我国的承租用户签订租赁合同,我国承担租用户直接向外国租赁公司支付租金,我国租赁公司向外国租赁公司收取介绍费或见证费。(3)转租赁:我国租赁公司从外国租赁公司租赁来设备,再转租给我国承租企业,承租企业直接向我国租赁公司支付租赁费,我国租赁公司再向外国租赁公司支付租赁费。(4)外向租赁:我国租赁公司以自营的方式,把我国制造的设备购买下来,租给外国的承租者,外国承租者应提供中国银行认可的外国银行的金额担保书。

国际租赁费由设备价款、运费和利息组成。租金的计算公式为:R={(1+I)×I/(1+I)n-1}×RV,R为每期应付的租金,RV为设备价款,I为利率,n为付租金的次数。

证券公司又称证券商,是由于证券主管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在证券市场上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现在它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和监管。

证券公司的分类和设立条件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综合类证券公司为人民币5亿,经纪类证券公司为人民币5000万,另外都必须要求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措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前者可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和其他经核定的业务,后者只能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包括代销和包销。

证券机构自营业务应遵守的规定:

1、证券专营机构负债总额与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之比不得超过10:1,

2、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其流动性资产占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

3、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帐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80%。

4、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持有一种非国债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20%。

5、证券经营机构买入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总市值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流通股总市值的20%。

6、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出现盈利时,该机构应按月就其盈利提取5%的自营买卖损失准备金,直至累计总额达到其净资本或净营运资金的5%为止,自营买卖损失准备金除用于弥补证券自营买卖损失之外,只能用于形成非股票类高流动性资产,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财务公司是由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入股,向社会募集中长期资金,为企业技术进步服务的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它最低注册资金为1亿元RMB,我国第一家是在深圳成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不是商业银行,它的业务限于本集团内。财务公司不得在境内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股权、实业和非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贷款通则》的目的: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遵循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3、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4、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

贷款的分类:

1、按照贷款期限分: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2、按有无担保分: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3、票据贴现为基础的贷款

4、按贷款风险承担主体分: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贷款期限:

贷款限期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贷款展期:

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末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

我国利息管理的主要内容

(1)贷款人应当按照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的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标明。(2)展期贷款利率按签订延期合同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3)逾期贷款要加收利息,这种作做法具有惩罚性。(4)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或交付利息。(5)贷款贴息应坚持谁确定谁贴息的原则。应贴补的贷款利息,由利息贴补者直接补偿给借款人。(6)除国务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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