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权利。股东购买股票是自愿的,股东投资之后,不能退股但可转移股权。转移方式根据每个公司的情况而定。
(4)认股权。即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5)知情权。即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一切情况,主要是公司资产负债、经营、盈亏等情况。
股权保护原则体现在无论股东大小、身份如何,权利均受到法律平等保护,即股权平等,也就是同股同权同利。
3、管理科学原则。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具体表现为公司的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组织制度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分工与职责,建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是保证公司法人财产始终处于高效有序运营状态的主要手段;也是保证公司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基础。
我国《公司法》按照决策、执行、监督三种职能分设股东会(进行决策)、董事会(负责业务执行)和监事会(从事监督),明确分工,职责分明,互相制约。(即新三会)
但注意与党委会、职代会和工会(即老三会)的关系。党委会这样的党组织是政治组织,按党章办事;工会是群团组织;公司法上的组织是经营管理机构。党组织和工会的存在与公司法并不矛盾。我国公司法吸纳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在国有公司,还吸纳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还规定了公司在讨论决定经营管理事务时应听取职工的意见等。
科学管理原则还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分配、行使职权的程序、方法等方面体现。
4、交易安全原则。公司参与市场竞争,从事商品交易活动,法律自然要求公司遵循“游戏规则”。公司的营利活动不能以损害他人、社会的利益为代价,必须对他人、对社会负责。我国《公司法》上关于资本金的规定、发行债券的条件等都体现了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另外,公司法还要求交易者积极地提供与交易有关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准确性,以确保交易能在双方充分享有信息权的情况下进行。
5、利益分享原则。公司的利益是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三方的共同利益,有时也包括了其他主体的利益。这种理论反映的是公司的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更加强调的是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以纠正立法上对股东们利益的过度保护,从而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性。
五、公司法的体例和结构
1、公司法的体例:不同法系的国家,公司法的体例是不同的,主要分为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英美法系等。德国法系以条文严谨,论理缜密为特色,英美法系以切合实际为特点,而法国法系则处于两者之间。我国公司法体例特点为以《公司法》作为基本法单独立法,另针对特种类型的公司制定特别法。
2、公司法的结构:我国《公司法》的基本结构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公司债券,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
3.公司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a公司法与民法是特别法与基本法的关系。民法的一般原则适用于公司法,但公司法具有更多国家干预色彩。
b公司法与证券法是姊妹法的关系。证券法是关于资本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服务及对证券市场进行管理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资本证券发行的主体除政府外,主要是公司企业。证券法有关证券发行的规范与公司法有关股票、债券的发行的规范形成交叉关系,表面上看来,有重复之处。两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1)两者规范的原则和重点不同。证券法是从规范证券(客体)活动着手的,它的任务是引导社会资金合理配置,保障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各方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繁荣和经济的发展。公司法是从规范公司(主体)行为着手的,它的任务是引导公司依法独立经营,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2)两者的重心不同。即使同样涉及股票、债券的内容,公司法重心在发行市场的关系调整,证券法重点在交易市场的关系调整。公司法与证券法是姊妹法,性质有许多相似之处。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应适当分工,注意协调。
C公司法与破产法的关系。我国破产法的适用对象是企业法人,所规范的主体与公司法基本一致。有的国家将公司破产规则放入公司法中,我国的公司立法与破产立法是分开进行的。公司法提供公司设立、存续及清算的法律依据,破产法提供公司因破产而进行清算的法律依据。
d公司法与企业法。理论上的企业法与公司法是种属关系,公司法是企业法中重要的一种。企业中的其他种类如自然人企业、合伙企业、集团企业等由有关专门法律进行规范。现实中的企业法形成了“部门林立”的局面,凡过去已设立的国有企业,在改制前以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为依据;实行公司改制后,以公司法为依据。
六、中国现行公司法的特色:
1、确立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原则。主要包括: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则,国有企业依法改建的原则;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原则,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
2、选择两种公司形态。即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种公司形态是世界上最成熟的且被普遍采用的形态。
3、严格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及上市。除严格规定资格条件外,还对审批程序作了限制。设立公司,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司募股,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报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或其授权部门核准。
4、从资产规模和公司性质上限制债券发行主体。(证券法)
5、有自愿清算、强制清算之别,而无任意清算、法定清算之分。
6、专章规定法律责任。
7、明显带有转轨时期的烙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