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工业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污染防治基本法律制度:
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界定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推行清洁生产,实行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建立、健全企业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专用贮存设施、场所。
对固体废物转移的控制★
固体废物转移,是指将固体废物从某一地域搬运到另一地域的过程,但不包括在同一固体废物产生源内部的转移。
从固体废物的转移范围是否跨越国境来划分,可以将固体废物的转移分为境内转移、过境转移和越境转移三类。
对于在国内范围内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为了规范固体废物的转移进境行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未列入该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对于确有必要进口列入目录中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对于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禁止进口。
申请进口者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具有利用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
对于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为防止境外固体废物非法进入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文规定: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何任企业不得进行废物的转口贸易。
6 关于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特别规定(重点P267)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所谓危险特性,主要是指毒害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反应性、传染疾病性、放射性。关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还需要执行下列特别规定:
⑴实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制
⑵实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一股而言,在危险废物的识别标志上除了要标注明显具有警告性、针对性的通用图案外,还应当简要记载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及其危险特性的文字说明。
⑶实行危险物经营许可证
为了便于环境保护部门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危险废物的经营状况,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⑷关于危险废物的处置规定(对于不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称为行政代处置。有关的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予以承担。)
⑸有关危险废物发生污染事故时的强制应急措施和处理规定
1998年2月,我国公布了第一批共包含47类危险废物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废物标志上要注明警告性图案,针对性图案,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及其危险特性。
必须掌握的概念
⑴固体废物是指被丢弃的固体和泥状物质,包括从废水、废气中分离出来的固体颗粒,简称废物,通常也称作废弃物。
⑵固体废物污染是指因对固体废物的处置不当而使其进入环境,从而导致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⑶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⑷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所谓危险特性,主要是指毒害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反应性、传染疾病性、放射性。
⑸危险废物处置的代行为 对于不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对于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这也称为“行政代处置。”
⑹危险物识别标准
记载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及其危险特性的文字说明和具有警告性、针对性的通用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