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土地资源保护法(本编重点)
1 土地资源保护及其立法
土地资源是指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对人类有用的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社会生产活动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被称为“财富之母”。
土特资源的特征P298(可出选择题)★
⑴土地资源具有固定性。⑵土地资源具有整体性。⑶土地资源具有生产性。⑷土利资源具有限性。⑸土地资源具有不可替代性。
我国土地资源的基本状况
⑴土地类型复杂多样,土地资源条件优越,⑵山地多(66%),平地少,耕地比重小(10.4%),⑶绝对数大(占世界土地的6.4%),人均数量少,⑷薄地多(63%),好地少(37%),⑸开发利用早,后备耕地少
我国土地资源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⑴不合理的开发利用导致土地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
⑵不合理的灌溉导致土地的盐渍化和潜育化
⑶环境污染和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和酸化
⑷生产和城镇建设大量毁坏和占用耕地
土地资源保护立法(了解)
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土地管理法》,后来又在1988年12月和1998年8月两次进行修订,对土地资源的保护作出了全面的规定。
2 土地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其中可出简答题)
⑴关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规定
⑵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的规定
⑶关于保护耕地的规定
⑷关于严格控制建设用地,避免乱占和浪费土地的规定
⑸关于进行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功能的规定
⑹关于土地管理监督检查的规定
⑺关于违法责任的规定
关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规定○
1998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增加了关于“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规定。即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对于不同的土地实行分类管理。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的规定(本章重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对土地的使用所进行的总体安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是法律对规划编制和实施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作出的规定,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制化。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
⑴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⑵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⑶提高土地利用率;
⑷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⑸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限制性要求
⑴建设用地总量控制要求。
⑵耕地总量限制要求。
⑶明确土地用途要求。
⑷下级规划依据上级规划要求。
编制和批准机构(选择)△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同级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范,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