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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金融法”笔记(13)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第四节 贷款程序与监管

一、贷款操作程序

1.贷款申请程序;

2.贷款申请评估;

3.贷款调查;

4.贷款审批;

5.签订借款合同;

6.发放贷款;

7.贷后检查;

8.贷款归还。

二、贷款质量监管

1.不良贷款登记、考核与冲销:

(1)不良贷款的登记:

(2)不良贷款的考核;

(3)不良贷款的催收和呆账贷款的冲销。

2.不良贷款分类标准:三级分类标准

(1)呆账贷款,财政部门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

(2)呆滞贷款,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瞒规定期限但生产经营已经终止、项目已经停建的贷款;

(3)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未归还的贷款。

五级考核标准:

(1)正常贷款

(2)关注贷款

(3)次级贷款

(4)可疑贷款

(5)损失贷款

第五节 贷款责任制及债权保全

一、贷款管理责任制——两制一禁止

1.行长负责制

2.审贷分离与分级审批制

3.禁止银行中的贷款业务人员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

二、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管理

1.借款人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时,贷款人应当要求其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保障贷款人的权益不受影响。

2.贷款人有权参与处于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的借款人的债务重组,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还本付息事宜。

3.贷款人对于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原贷款债务的清偿责任。

4.贷款人对联营后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依据占用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将贷款债务落实到新的企业法人。

5.贷款人对合并或兼并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合并或兼并之间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6.贷款人对于外商合资或合作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继续承担合资或合作前的贷款归还责任,并要求其将所得收益优先归还贷款。

7.贷款人对分立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分立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8.贷款人对产权被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产权转让或申请被接受之前落实贷款债务的清偿。

9.贷款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参与借款人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债权债务的清偿。

三、贷款管理制度特别规定

1.建立贷款主办银行制度;

2.银团贷款制度;

3.特定贷款管理制度;

4.贷款特许制度;

5.异地贷款备案制度;

6.信贷资金不得用于财政支出。

四、《刑法》中的高利转贷罪

1.高利转贷行为,以转贷为手段,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借给他人,并且借款数额较大的一种行为。

2.对高利转贷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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