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上市公司
一、上市公司的定义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报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的基本特征是:
1、上市公司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而不可能是其他类型的公司
2、并非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能上市,只有具备条件并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股份有限公司才能称为上市公司。
法定上市公司是狭义上的上市公司,即仅指其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而不包括在其他系统(如产权交易所等)挂牌交易的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其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取得上市资格的条件 旧版教材的公司法这里是(公司上市的条件及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在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 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申请
2、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3、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安排上市
经上市公告后正式挂牌交易
四、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旧版教材的公司法这里是(上市公司的上市暂停与终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有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上市公司的终止,是指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市公司的上市股票做出永久停止其挂牌交易的措施。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2、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3、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5、公司决议解散的。
6、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
7、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