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10月自考“公司法”复习资料第10章_法学-查字典自考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关键词
  查字典自考网 >> 法学 >> 07年10月自考“公司法”复习资料第10章

07年10月自考“公司法”复习资料第10章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第十章 有限责任公司(一)

一、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特征有许多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包括:

1.人资两合性: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介于股份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资金的联合和股东间的信任是有限责任公司两个不可或缺的信用基础。

2.封闭性,主要表现在:

(1)公司设立时,出资总额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发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50人。

(2)公司不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发行股票;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领取出资证明书。

(3)出资不能像股份那样自由转让;股东相对稳定。

(4)出资证明不能像股票那样上市交易。

(5)正因为公司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东的出资证明也不能上市交易,公司的财务会计等信息资料就无须向社会公开。

3.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而言,有各种不同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通常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规模的可塑性,适应了现实经济生活开办各种规模不等的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的需要。

4.设立程序简单:有了责任公司基本上实行准则登记制,除从事特殊行业的经营外,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政府均给予注册,而没有繁琐的审查批准程序。

5.组织设置灵活:因有限责任公司多数属于中小型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的设置往往根据需要选择。(1)股东会不是必设机构。(2)设置了股东会,可不设董事会。(3)监事会是任意机构。

6.股东参加管理。

三、分类

1.多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这种分类的依据是投资者的人数。(1)多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第24条所指的“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属此类。(2)独资公司。即是仅有1个股东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允许设立独资公司即一人公司。

2.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分类的依据是资本的所有制性质。(1)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国有的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它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义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除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余有限责任公司均是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

3.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特别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分类的依据是调整公司的法律依据。仅仅受《公司法》调整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受《公司法》调整外,还受其它特别法调整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特别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4、我国公司未涉及的分类:我国公司法未涉及到的分类,是指理论上可以探讨的分类或是外国公司法已涉及而我国公司法未采用的分类。

(1)有股份划分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无股份划分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总额是由股东的出资构成,每个股东按其出资在资本总额中的比例行使权利,这种公司可称为“无股份划分的有限责任公司”。然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总额也可以由股份构成,即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每个股东依其认购的股份数额行使权利。这种公司称为“有股份划分的有限责任公司”,类似于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的是,不得发行不记名股;股份表现为股权证明单形式;股份转让受限制。它的设立和组织管理等均依据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英美国家的公司法普遍存在着有股份划分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2)有合作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无合作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所谓“合作因素”,是指公司股本中具有职工参股的成分。有本公司职工参股的,是有合作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无本公司职工参股的,是无合作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

(3)保证有限责任公司和无保证有限责任公司:保证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担保责任有限公司。这种公司的股东(或成员)不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缴付的责任,而且以承诺的除出资额以外的担保金额在公司清算时对公司承担责任,或者实际不出资,仅以其承诺的担保金额在公司清算时对公司承担责任。每个股东(或成员)的责任仅限于担保中规定的金额,这一点有别于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无保证有限责任公司,就是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外,不再承担任何附加的责任。

四、设立

(一)设立的条件:我国新公司法第23条规定: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这是资本确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公司资本不仅要在章程中予以明确规定,而且要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以上,否则公司就不能成立。我国新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这是记载公司组织规范及其行动准则的书面文件,须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和签署,体现着全体股东的共同意志。新公司法第25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股东参加管理,除依法定程序单独行使权利外,应当通过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组织机构共同行使权利。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是公司进行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的所在地。公司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这也是最重要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场所有多个,而住所只能有一个。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是除了生产经营场所、资金等条件外的其它条件,如生产经营所需的厂房、设备、运输等工具、技术、专业人员等等。

(二)设立的程序:

1、发起人发起。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设立。发起人有数人时,应签订发起人协议或签订发起人会议决议。协议或决议是明确发起人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发起人协(或决议)在法律上被视为合伙协议。发起人公司未成立前,应对他人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

2、草拟章程。起草章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章程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并签名盖章,报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后,才能正式生效。

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这可以使公司的名称在公司申请登记前就具有合法性和确定性。(新《登记管理条例》第17、18、19条)

4、必要的行政审批。新公司法第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5、缴纳出资。发起人在签署发起人协议或章程时,认缴出资。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6、验资。新公司法第29条:发起人(公司成立后是公司的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新公司法第208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7、审请设立登记。发起人(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8、登记发照。公司登记机关对设立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新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3、54、55条,见后面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部分)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股东出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向公司投入资金并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1.股东的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由以下的主体构成:(1)凡是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且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2)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的人。这种继受取得通常又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3)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东。

2.股东资格的限制:下列主体不能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1)法律、法规禁止兴办经济实体的政党机关。

(2)公司自身及其子公司。一个公司可以是另一个公司的股东,但它不能作为自身的股东。

(3)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

3.股东资格的丧失:正常情况下,公司存续,股东资格一直保持。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构成股东资格丧失。

(1)所持有的股权已合法转让者;

(2)不依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者;

(3)因违法受政府处罚(如没收财产)而被剥夺股权者;

(4)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自身终止。

(5)其它合法理由。

4.股东名册:新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记载如下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股东出资:新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1.出资的构成: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构成是指公司股东出资方式以及各类出资的分布情况。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也可以用实物(必须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知识产权(最高比例实际上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70% )、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而非划拨的、国有而非集体的、未设权利负担的)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出资的违约:主要是两种情况:(1)承诺出资而未出资;(2)未足额出资。

新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新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出资证明书:新公司法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依法取得证明书并列入股东名册即成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的权利,履行股东的义务。

A、股东的权利:

1、表决权。“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章程可以规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新公司法第43、16、104条)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出席股东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2)被选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新公司法第26条)

3、利润分配请求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即: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的规定分配”:“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新公司法第35、167、75条)

4、有权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新公司法第72条)

5、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新公司法第34、98条)

6、优先认购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新公司法第35条)

7、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新公司法第40条)

8、股东会召集权和主持权。“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9、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新公司法第75条)

10、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新公司法第183条)

11、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新公司法第187条)

12、诉讼权。有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股东知情权之诉;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之诉;损害赔偿之诉。(新公司法第22、34、75、153条)

★股东权利救济:

1、事先预防救济:(1)限制控股股东表决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21条)(2)表决权回避制度。“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新公司法第16条)

2、司法救济。新公司法确认了股东的诉权。

B、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新公司法第11条)。

2、足额缴纳出资。

3、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新公司法第36条)

4、填补出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31条)

5、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利。

C、股东代表诉讼。

1、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提起代表诉讼的是任一股东;被告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人;公司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可诉范围是:(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造成公司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2)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2、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侵害行为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公司法第152、153条)

案件审理终结后,其他人不得以统一同理由另行起诉。若原告胜诉,利益归公司;但所指出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若原告败诉,公司和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是依法行使公司决策、执行和监督权能的机构,分别是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从广义上说,还包括工会组织等。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

1.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它是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表达公司意思的非常设的机构,是每一个公司都必需的机构。

2.股东会的职权:按新公司法第38条规定包括: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有首次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之分。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新公司法第40条规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人包括:(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1/3以上董事;(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新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行使职权,主要以决议形式定之。股东会决议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决议。这是对公司一般事项所作的决议,只需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新公司法对此作了任意性规范,即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种是特别决议。这是对较之公司一般事项为重要的事项所作的决议: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就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是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1、性质:它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对内执行公司业务,以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机构。

2.董事会的职权:新公司法第47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的职权包括: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组成。新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至13人,但本法第51条有规定的除外;2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2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可以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也可以不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董事任期为3年。

新公司法第51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4.董事任期和解除:新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5.董事会会议的召集:新公司法第48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6.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新公司法第49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7.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他对董事会负责。经理机构可称为辅助执行机构,即辅助董事会执行的工作机构。不设董事会的公司,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新公司法第5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是监事会或监事。

1.性质:它是对公司执行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专门监督的机构。

2.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职权是: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新公司法第55条规定:监事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3.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会由股东和职工分别选举的监事组成。新公司法第5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监事任期和解除:新公司法第53条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新公司法第56条规定: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B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新公司法第57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会:由职工组成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规章制度应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七、股权转让和增减资本

(一)股东转让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受到公司性质的限制。新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2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第74条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新公司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新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05年12月18日修订的新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二)公司增资:增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增加资本,应依法定程序进行。

1.增资的程序: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2.增资的方法,有两种:(1)邀请出资,改变原出资比例。(2)按原出资比例增加出资额,而不改变出资比例。

(三)公司减资: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1.减资的条件:按照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是不允许减少的。我国法律允许减少资本,但没有明确条件。

2.减资的程序: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的基本程序包括:(1)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应由股东会依法作出特别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减资由国有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4)申请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减资的方法,也有两种

(1)减少出资总额,同时改变原出总资比例。

(2)以不改变出资比例为前提,减少各股东出资。有:发还(即对已缴足的出资将起一部分返还给股东)、合并(即在公司亏损时依出资比例减少每一股东出资,以抵销应弥补的亏损)两种。

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根据新公司法第58条——第64条的规定: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规定的,适用新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的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股东会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点击显示
推荐文章
猜你喜欢
附近的人在看
推荐阅读
拓展阅读

当前热点关注

  • 大家都在看
  • 小编推荐
  • 猜你喜欢
  • [相关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