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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10月自考“公司法”复习资料第11章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第十一章 有限责任公司(二)

一、概述

(一)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征是:(1)投资者的单一性。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者只有一个,或是国家单独投资,或是政府授权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2)财产的国有性。用于投入国有独资公司的财产,是国家单独出资或政府授权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的国家所有性质的财产。(3)投资者责任的有限性。即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者仅在其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二)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企业的区别:国有独资公司也是国有企业。这种本质区别突出表现在两者与国家之间的财产关系和责任关系上。1、就财产关系分析,国有独资公司有明确的投资者,投资者国家。而国有企业虽也有明确的投资者,但这个投资者主体是缺位的,名义上国家对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实质上并无具体的权利行使者和承受者。2、就责任关系分析,国有独资公司以其自身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股东则只在其投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然而,国有企业财产的责任是不清的。3、其区别还表现在许多具体制度上,如资本金制度、监督制度、财务制度、分配制度等方面。4、适用法律也不同。国有独资公司适用公司法;国有企业适用于工业企业法。

(三)创设国有独资公司的意义:在公司法上创设国有独资公司这一形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首先,使“一人公司”这一特殊企业形式在我国立法上第一次得到了确认,为我国在国家投资的领域创建和改建一人公司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为国有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提供了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国家可以做到既保持对企业的所有者职能,又不过多地介入企业具体的生产经营。再次,为国有企业走向市场,与其它主体开展平等的竞争提供了可能。国有独资公司在市场上与其它公司(企业)一样依法开展经营,依法纳税,受同样的法律、法规管辖,不享有任何特权。这就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

(一)适用范围: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二)设立方式:根据新公司法第65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规定。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1.设立条件: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比较并无太大的区别。

2.设立程序:(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投资或改建的决定。(2)制定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3)生产特殊产品或经营特殊行业的,要依法报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审批。(4)缴纳出资。(5)验资。(6)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登记,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投资者的资格证明;公司董事、经理任命书或聘书;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投资者投资的决定;经营特殊产品和行业的批准文件;验资证明等等。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一种独立的企业法人经营组织,应有包括执掌决策、执行和监督功能在内的健全的领导体制和机构。

(一)权力机构:新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二)执行机构是董事会。新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新公司法第67条(见上述)和第 47条的规定行使职权(第 47条见前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新公司法第50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三)监督机构: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新公司法第54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即:“(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新公司法第70条还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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