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律师工作管理
第一节律师协会行业管理
一、律师协会的性质和宗旨
1.性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组织组成的全国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地方律师协会是由当地律师组成的地方性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
2.宗旨。
二、律师协会的职责
《律师法》第40条规定律师协会履行法定的7项职责:
1.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2.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3.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4.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5.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
6.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律师与律师协会的关系
1.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2.律师作为律协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四、律师协会的设置和组织机构
(一)设置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设置及其职责。
2.地方律师协会的设置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关系。
(二)组织机构
1.会员代表大会及其职权;
2.律师作为律协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五、律师协会的设置和组织机构
(一)设置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设置及其职责。
2.地方律师协会的设置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关系。
(二)组织机构
1.会员代表大会及其职权;
2.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的性质、产生及职权;
3.办事机构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其职责。
第二节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管理
一、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管理
(一)关于管理体制问题
1980年制定的《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事务所是事业单位,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
1996年5月通过的《律师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工作全国律师工作,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从而确立了我国现阶级的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相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
(二)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对律师的管理职责
司法行政机关是各级政府的职能机构之一,对律师工作实行宏观管理。
(三)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除制定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律师法律援助制度外,其对律师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授予律师资格;
2.核发律师执业证书;
3.评审律师专业职称;
4.负责律师执业征书的注册工作;
5.对律师的惩罚。
此外,司法行政机关还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进行管理。
二、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的关系
律师协会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是律师管理工作的两个不可缺少的环节。改革的前景是,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的宏观管理职能,并保障律师协会行业管理职能的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