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企业法
一、企业的概念: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财产归全民所有,它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法律上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对经营管理财产享有经营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转机条例》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责任。
具体有:
(1)分配责任制度。企业分配的原则是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必须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必须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2)工资储备基金制度。企业每年应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建立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企业一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
(3)财务管理责任制度。
(4)经营性亏损处理制度。对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有关人员负相应的责任。对政策性亏损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奖励制度。《转机条例》规定,企业连续3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务,实现财产增值,以及亏损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实现扭亏增盈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厂长、厂级领导干部给予相应奖励。
企业内部领导体制(这部分是命题的重点,历年重复率很高):
厂长(经理)负责制。
(1)厂长的地位及其条件。
厂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工作中处于中心地位,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2)厂长的产生和去职。
产生方式有主管机关委任或者聘任、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推荐,基本原则是上下结合,以上为主。
厂长的去职情况有:任期届满离任、辞职经批准离任、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罢免、主管机关决定免职、因能力不胜任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由主管机关免职、调动。
(3)厂长的职权有
经营管理决策权;生产指挥权;行政领导干部任免权;职工奖励权;企业人财物的保护权,包括拒绝摊派权。
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机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民主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职工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要么同一要么否决,无决定权);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项)(这是唯一的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推荐、选举权和集体合同签订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合营企业合同是最关键的文件。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应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合营企业章程则须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基础制订。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授权资本制)
合营企业的资本是由注册资本和借入资本构成。在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对上限则无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应依法保持适当比例关系。
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真题举例:
我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协商签订了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在合同中规定:双方投资总额为2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700万美元,其中一部分投资美方以技术出资,中方以厂房、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500万美元。同时,合同还规定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可先协商,如协商不成则可仲裁,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仲裁地点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争议解决可以适用的实体法是中国法律:也可在美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适用美国法律。合同签订后,申报到审批机关进行审批。
问:(1)该合同中企业资本构成是否妥当?为什么?
(2)该合同中仲裁协议是否妥当?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根据198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该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2000万美元,而注册资本为700万美元,显然不妥,注册资本至少应占800万美元。(4分)
(2)仲裁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该合资企业是中国法人,其争议解决所适用的法律必须是中国法律。(4分)
另外,仲裁机构只能选定一个,既然选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不能再规定到美国仲裁机构仲裁。(2分)
四、 企业破产法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延还债务的和解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依法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则予以免除。
破产的提出和受理:《破产法》规定了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1)公用事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和解和整顿
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法院受理案件后三个月内,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和解协议的成立,需经过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的债权人通过。
整顿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其整顿,宣告其破产:(1)不执行和解协议的;(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3)严重侵犯债权人利益的。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依法可供债权人进行清偿分配的该企业的财产。破产财产构成:
(1)宣告企业破产时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如承包经营权、资源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的:
(1)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
(2)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
此外,企业成员的个人财产以及国家专有的财产,也不能列入破产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