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民事审判权与审判组织
1、民事审判权: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和非权益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
2、特征:(1)民事审判权主体的惟一性:人民法院(2)民事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3)对象的特定性: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和法律规定由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解决的民事非权益争议案件和某些特殊类型案件(4)民事审判权行使的被动性:决定权在当事人(5)民事审判权运行的程序性(6)民事审判权行使方式的相对灵活性(7)解决民事纠纷结果的强制性和权威性。P60
3、内容:(1)立案决定权(2)调查证据权(3)诉讼指挥权(4)释明权(5)特定事项决定权(6)民事裁判权P63
4、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组织机构。
5、形式:独任制和合议制
6、独任制:指一名审判员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形式。
7、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