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民事诉讼证据: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⑴客观性;⑵关联性;⑶合法性(形式、程序)。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1)本证与反证(与证明责任的关系)(2)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来源)(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P133
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⑴书证⑵物证⑶视听资料⑷证人证言⑸当事人陈述⑹鉴定结论⑺勘验笔录。
(1)书证:指以书面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含义来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P137
特征:①以其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②能够直接证明主要事实③较为准确客观。
分类:①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内容不同);②特别书证和一般书证(根据书证的形式是否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或采取特定的形式);③公书证和私书证(制作书证的主体不同)。
(2)物证:指以物品的形状、质量、规格、痕迹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P138
特征:①可靠性较强②稳定性较强③直观性较强④需要结合说明发挥证明作用。
(3)视听资料:指利用录音、录像以及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资料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一般包括录音录像资料、电脑储存资料、电视监视资料三种。P139
特征:①信息容量大,内容丰富②生动逼真,易于保存③具有较大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证人证言:指了解案件事实,并出庭作证或者向法院提供证词的人。P140
特征:①客观性②可信性③证人的不可替代性。
(5)当事人的陈述: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叙述。特征P141
(6)鉴定结论: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根据所提供的案件材料,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书面结论。P141
特征:①权威性②专门性③客观性
(7)勘验笔录:法院指派的人员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测、调查、检查时,对勘验过程和结果所作的客观记录。P142
特征:①制作主体的特殊性②内容的客观性③制作时间的特殊性④制作程序的法定性。
第四节 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P142
1、成为证明对象条件:(1)该事实对于正确处理诉讼具有法律意义(2)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3)该事实不属于免于证明的事实。
2、证明对象的范围:(1)民事实体法事实(2)程序法事实(3)证据事实(4)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3、免于证明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推定的事实(4)预决的事实(5)已为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6)自认的事实。
第五节 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负有证实该法律要件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承受不利的裁判后果的风险。P146
1、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1)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2)责任转移与否不同(3)能否预先分配不同(4)能否由双方当事人负担不同。P148
2、证明责任的分配:指按照一定标准,将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随不利的裁判后果的风险,予先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P149 标准:主张负产生责任,否认负欠缺责任。
3、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1)一般规则(2)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证明责任分配规则(3)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 P150
4、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8点 P151
第六节 证据的收集、提供与保全
1、证据收集的主体:一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二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2、需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据:(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3点(2)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期限届满前7日申请。P152
3、举证期限确定:(1)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人民法院认可(2)人民法院指定,不得少于30日,可延长。
4、证据保全:指在证据可能来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对证据加以调查收集、固定保存的活动。P154
5、证据促使的程序:(1)依申请的证据保全的程序(2)依职权的证据促使的程序P154 方法:P155
第七节 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1、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指法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提供、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和分析研究,以鉴别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的诉讼活动。
2、质证:指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证明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及其证明力的有无与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对质与辩驳的诉讼活动。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及诉讼第三人。
3、质证的方式:(1)可公开质证与秘密质证(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其他)(2)一证一质、一组一质或其他方式。P158
4、质证的顺序:(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5、证据审查与判断的原则方法:(1)逐项审查与判断(2)综合审查与判断
6、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善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4)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P159
7、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8、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下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语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P160
第八节 证明标准
1、证明标准:指在诉讼中负证明责任的主体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2、高度盖然性标准:指从当事人提供或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中,法官无法形成事实确实如此的确信,但形成了事实更可能如此或非常可能如此的判断,就应当作出认定该事实如此的判断。P162
3、《民事证据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