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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自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章笔记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第二十一章 公示催告程序

1、公示催告程序:指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最后持有人等,因其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等,而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示方法,催促该票据的不明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该票据权利,如不申报或申报无效的,法院根据票据最后持有人等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除权判决)程序。

2、程序包括两个阶段:(1)公示催告阶段,由法官一人主持;(2)作出除权判决阶段,由合议庭主持。

3、不作出除权判决的情况:(1)无人申报或申报无效时,原申请人没有依法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2)可能申报权利有效。

4、特征:⑴专门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仅适用于因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引起的非讼事件以及法律无规定的其他事项。(2)非诉性:①只有申请人,没有明确的被告②因丧失票据的最后持有人等的申请而开始,并非以起诉开始③原则上不开庭审理,无需法庭辩论,即法院仅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作书面上的审理;⑶简捷性:①实行独任制,无需法庭辩论,仅作书面审查②实行一审终审。

5、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⑴适用范围:仅限于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记名股票、提单等提货凭证);⑵法定事由: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以及法定的其他事由,且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⑶申请人须适格:最后持有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4)须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票据支付地)提出书面申请。

6、对不符合和不具备申请适用范围、事由和申请人不适格的,法院应在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符合条件的,则裁定受理。除通知申请人以外,还应当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应在裁定受理后3日后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期间不得少于60日,从公告之日起计算。

7、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1)申报人为已经丧失的票据的实际持有人,即债权人;(2)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3)以书面形式申报;(4)向发布的法院申报。

8、作出除权判决应具备条件:(1)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被驳回的;(2)申请人应从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除权判决不得上诉,应当公告,同时必须通知支付人。

9、除权判决的撤销:应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撤销除权判决,此判决内容必须公告,方法同于除权判决的公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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