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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4月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二)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例2:甲国政府与乙国“绿宝”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环保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绿宝”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如果乙国是采取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国政府订立上述合同行为本身,是一种商业活动,已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乙国法院可以管辖

B、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这一事实不意味着甲国已放弃在此诉讼中的国家豁免权

C、即使甲国在其他案件上曾经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也不能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当然地可以管辖

D、乙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该判决无效。甲国这一行为表明,甲国此前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辖。

答案:BC。

四、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1、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的表示形式;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新国家(独立、合并、分立、分离)的承认和新政府的承认(有效统治原则:新政府应有效控制本国领土并行使国家权利);

(1)特征:

A、国家之间、政府间国际组织、新国家新政府、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B、单方行为

C、政治法律行为

(2)表示形式:

A、明示。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表述

B、默示。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缔结正式政治条约、接受和支持。

(3)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A、法律承认:正式的,不可撤销

B、事实承认:权宜做法,不完全、非正式和暂性,模糊并可随时撤销

(4)新国家的承认和新政府的承认

A、新国家承认:独立、合并、分立、分离四种情况

B、新政府承认:单方行为,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

2、国际法上的继承

(1)条约的继承: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条约,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等条约,一般不予继承。

不同领土变更情况,条约继承的情况不尽相同:国家合并时,对任一被合并国有效的条约,对于继承国继续有效,原则上只适用于继承发生时其有效的那部分领土范围;分离或分立的情况下,不论被继承国是否存在,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条约,对于所有继承国继续有效的条约,仍只对与该部分领土有关的继承国的相应部分有效;领土部分转移的情况,出让国的条约对该部分领土失效而受让国的条约对所涉领土发生效力;殖民地独立而成的新国家的条约继承,原则上自主决定。

(2)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

国家财产的继承:被继承的财产应与领土有关联;

国家档案的继承:除新独立国家外一般协议解决,没有协议将所涉领土有关档案转属继承国

国家债务的继承:国债指一国对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财政义务。国家继承的债务包括国家整体所负的债务,也包括以国家的名义承担而事实上仅用于国内某个地方的债务。国家对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所负之债或国家的地方当局自己承担的对他国所负之债(地方债务),不在国家继承范围之内。恶债原则上不继承。

甲国和乙国合并成立丙国,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丙国政府应该继承的债务?(2000年试题)

A、甲国政府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

B、甲国政府关于甲国南方省水利项目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

C、乙国北方省政府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

D、乙国东方公司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

答案:AB。本题考查的是国家债务的继承。

国家债务继承是国家继承的法律效果之一。国际法上,被继承的国家债务特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财政义务。实践中,从国家继承的角度可将债务分成三类:一是国债,指以国家名义负担且用于整个国家的债务;二是地方化债务,指虽由国家名义承担的却用于地方的债务;三是地方化债务,指地方当局以自身名义负担的债务。依国际法理论,可继承国家债务包括国债和地方化债务,对于被继承国基于战争目的而承担的债务或基于对被继承国有害的目的而承担的债务,原则上不应由继承国继受。在本题中A、B项分属国债和地方化债务,丙国政府应予继承;C项属于地方性债务,而D项则是普通的民事债务,丙国政府不继承。

第三节 国际组织

1、国际组织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指政府间国际组织,通过政府间协议成立旨在进行国际合作、具有常设机构的国家间联合体。

2、国际组织的一般制度

A、成员:正式和非正式

B、机构:权力和决策机构、招待机构、行政机构

C、表决制度:全体一致同意、多数国同意、加权表决制、协商一致通过

二、联合国体系

1、宗旨

A、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B、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C、促进国际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方面合作D、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

2、会员国条件:

A、被接纳的是一个爱好和平的国家

B、接受宪章规定义务

C、经安理会推荐

D、获得大会准许,2/3多数通过,截止目前191个会员国

主要机关及专门机构

1、联合国大会:表决实行会员国一国一票制,一般问题的决议采取简单多数通过;重要问题决议采取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根据宪章,大会对于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对于会员国具有拘束力;对于其他事项属于建议性质。不是立法机关,是审议和建议机关

2、安全理事会:

(1)职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如促使争端和平解决,制止侵略行为;其他方面: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实行联合国托管职能,建议或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而采取的强制措施;程序性的相关职能-新会员接纳、秘书长推荐;

(2)安理会表决采取一理事国一票,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实质性事项要求包括

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大国一致原则。

关于联合国安理会对于程序性事项的表决制度,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D

A、如常任理事国中有一国投反对票,决议即不能通过

B、如常任理事国中有一国投弃权票,决议也不能通过

C、如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决议即可通过

D、如非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决议即可通过

安理会在接纳新会员国或秘书长人选,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和开除会员国等问题上,适用实质性表决程序。

安理会为制止和平的破坏、和平的威胁和侵略行为而作出的决定,及依宪章在其他职能上作出的决定,对于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有拘束力。

安理会职权:A、促使争端和平;B、制止侵略行为;C、制定方案、托管、接纳、秘书长推荐

3、经济及社会理事会;54个理事国,任期3年,可连任,每年2次常会,会期1月

4、托管理事会;

5、国际法院;

6、秘书处,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大会简单多数票通过,任期5年。按照惯例,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国民不得担任秘书长职务。

联合国的主要机构有()。

A、联合国大会

B、安全理事会

C、海牙国际法院

D、托管理事会

答案:ABCD。本题考联合国的主要机构。联合国有六个主要机关,即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其中国际法院设在海牙,其他均在纽约。

第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节 国际责任的构成

一、国际责任的概念

国家因违反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国际不当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体是国家。

二、国际责任的构成

1、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外空物体对地面造成的损害取无过错责任;

2、国家不当行为的要件:

(1)归因于国家

国家机关的行为,如使馆的行为;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和军队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行为;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上述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股地也包括它们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一个行为可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的责任。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对于他们在国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国家承担相关责任。

国际不当行为客观要素:

(1)行为的实施(作为和不作为):主体本身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愿承担的条约义务,而使他方造成损害的;主体因不能有效地制止和补救,甚至放纵某些人或团体的不当行为,而损害他方利益的;

(2)行为的结果:指由于国际不当行为而造成的对国际不当行为客体的侵害后果;

(3)某国际不当行为主体的行为与所发生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其它客观要素:行为的不法性;已用尽当地补救办法(外国人在受侵害后应使用所在国向他实际开放的所有的法律补救程序,如果已用尽当地救济办法而仍未达到规定的结果时,受害外国人的国籍国可诉诸外交保护,从而使得该国的行为成为国际不当行为。);发生在该义务有效时期内。

3、排除不当性的情况(同意对抗与自卫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危难或紧急状态)

一国实行国有化或征用外国企业而给其他国际法主体及其国民带来损害的,并不构成国际不当行为,也不引起国际责任

国家应对下列哪些行为承担国家责任?()

A、国家的政府的行为

B、政府授权的个人的行为

C、在政府纵容下的个人所作的行为

D、政府对于私人行为予以放纵的行为ABCD

第二节 国际责任的形式

终止不当行为恢复原状赔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限制主权

第三节 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国际刑事责任问题

国际犯罪

A、禁止侵略

B、禁止建立和维持殖民统治

C、禁止奴隶制、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

D、禁止大规模污染

国际赔偿责任问题

现行制度有三种:

1、国家责任制度,即由国家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责任。如《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规定,发射国对本国或在本国境内发射的空间物体对他国的损害承担责任;

2、双重责任制度,即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赔偿责任。如《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和《核动力船舶经营人公约》规定,国家保证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对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

3、营运人赔偿。无论营运人是国家或者私企,都由营运人直接承担有限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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