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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自考《民法学》串讲笔记五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第九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本章重点掌握5个名词解释、2道简答题、1道论述题即可,本章一般不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

1、民事时效

民事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2、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3、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4、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5、诉讼时效延长

时效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向法院提出请求时,经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行使权利的,可延长时效期间,使诉讼时效不完成。

二、简答题

1、诉讼时效的特点。

诉讼时效的特征:①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时效完成,起诉权没有消灭,只是通过诉讼保护权利的权利丧失,即胜诉权丧失(有观念主张,不是胜诉权一律消灭,而是对方时效抗辩权产生)。②具有强行性(不能由当事人约定)。③具有普遍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2、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①两者发生的事由不同。时效中止不由当事人主观意志决定,时效中断则可由当事人主观意志决定。②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 时效中止只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诉讼时效中断可在时效开始后任何时间均可发生。③两者发生的后果不同: 时效中止只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停止计算,原来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仍然有效,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时效中断则发生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全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后果。

三、论述题

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①性质和后果不同。在性质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请求权,除斥期间届满则消灭的是形成权。在后果上,诉讼时效制度维护了新的法律关系,除斥期间则维护了原来的法律关系。②起算点不同。前者从权利人能够行使之日起计算,后者一般从权利成立之日时起算。③计算方式不同。前者为可变期间,后者为不变期间。④法律条文表述不同。前者表述为“时效为多少”或“某请求权多长时间不行使而不受保护”。后者表述为“某权利的存续期间为多长时间”或或“多长时间不行使而消灭”。⑤适用条件不同。前者完成后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后者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

四、案例题

案例:甲与乙系邻居,2003年5月18日,甲搭乘乙的摩托车时,由于乙刹车时误踩油门与大树相撞,甲被摔倒在地上,造成颅骨骨折。在医院治疗后,甲花去医疗费14500元。甲出院后,乙经常去探望,甲未向其要求支付医疗费,但乙于2004年4月主动给甲送来了8000元医疗费。2005年3月,甲向乙要求支付住院期间剩余的医疗费6500元,遭到乙的拒绝。2006年2月2日,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剩余的医疗费6500元。问:甲提起诉讼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如何确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这样确定: 2003年5月18日发生事故,甲被摔成颅骨骨折,属于人身伤害中伤害明显的,诉讼时效应从受伤之日即该日起算1年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乙2004年4月主动给甲送来8000元医疗费,是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2005年3月甲在1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向甲主张剩余医疗费的权利,诉讼时效再一次中断,重新计算。2006年2月2日在重新计算的1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又一次重新计算。故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已过的问题。

第二编 人身权

第十章 人身权概述

本章为次重点章节。本编3章中可考简答题的地方主要集中在本章。本章重点掌握3个名词解释、3道简答题、一般不考论述题和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

1、人身权

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2、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

3、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人身权。它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紧密相连,是法律为保护特定的身份利益而确认的权利。

二、简答题

1、(★)人身权的特征。

人身权的特征:①客体为人身利益(不是人身本身);②具有专属性;③具有非财产性;④具有绝对性。

2、(★)人格权的特征。

人格权的特征:①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终身所享有的权利;②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③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权利。

3、(★)身份权的特点。

身份权具有以下特点:(1)身份权是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相联系的非主体所固有的权利;(2)身份权是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人身权;(3)身份权非为民事主体所平等享有的权利。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

注意区分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知心朋友人人得有,身份权有身份的人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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