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债的消灭
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3道简答题即可,本章不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
1、抵消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时,在对等额内使各自的债权债务消灭的制度。
2、提存
提存是指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交给一定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简答题
1、债的消灭的效力。
债的消灭的效力有:①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②负债字据的返还;③在债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契约义务。
2、代物清偿的成立条件。
代物清偿的要件:①须有债权存在;②他种给付与原定给付不同种类;③他种给付为代替原定给付;④须当事人达成合意。
3、(★)抵消的成立条件
抵销的要件:①须双方互负债务;②须双方债务均至清偿期(但债务人以自己未到期的债务与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届届清偿期的债务抵消,系放弃期限利益,应当允许);③须双方债的标的种类相同;④须债务依其性质或法律属于可抵销的范围。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
1、清偿是债消灭最觉的原因;
2、抵消只在相同的数额内消灭债,未抵消的部分债仍然存在;
3、合意抵消不受债的种类相同、债务都到期等限制;
4、提存后发生的后果为:提存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风险转给债权人、孳息也归债权人,提存费用也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机关只有保管不善才担责。
5、债务免除是单方行为、无偿行为、无因行为、不要式行为。
第五编 继承权
第二十四章 继承权概述
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2道简答题即可,本章不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
1、继承
继承,即财产继承,是指在公民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遗嘱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2、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合法有效之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二、简答题
1、继承的特点。
继承的特征:①原因上,具有特定性。即公民死亡,才发生继承。②主体上,具有限定性。即继承主体只能是死者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即只能是自然人。国家、集体不能成为继承主体(√)。③客体上,具有限定性。继承的客体只能是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④后果上,具有权利变更性。财产权的主体发生变更,被继承人的财产变更为继承人的财产。
2、(★)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现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有: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故意,是既遂还是未遂,是实行犯还是教唆犯,但过失不丧失。②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③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但遗弃或虐待后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丧失。④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侵害了缺劳少源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即为情节严重)。
三、论述题
继承权(包括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特点。
继承权的特征包括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特征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特征。
1、客观意义上继承权。客观意义上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即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实质上是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客观意义上继承权的特征:①是期待权;②与身份相联系但不是身份权;③是专属权(有资格人专有,不得转让和放弃);④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延伸。
2、主观意义上继承权。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又称继承既得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权利。
主观意义上继承权的特征:①是既得权;②是绝对权;③是财产权,但既不是所有权,也不是债权(而是和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并列的财产权);④是以取得遗产为内容的权利。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
1、继承法律关系发生在继承人与非继承人之间,是绝对法律关系,而不是发生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
2、继承只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虽然规定在继承法之中,但不属于继承;
3、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还只是的可能性,是一种资格而已,其能否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还要看:一是被继承人是否死了;二是被继承人是否留有遗产;继承人是否丧失了对被继承的继承权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