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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自考《民法学》串讲笔记十四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第二十七章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3道简答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

1、遗赠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将自己财产赠与国家、集体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死后生效的民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公民(遗赠人,受扶养人)与扶养人(包括自然人和集体组织[注]不包括国家)签订的关于扶养、遗赠的协议。

二、简答题

1、遗赠的法律特征。

遗赠的法律特征:①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②是对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无偿行为;③是死后行为;④是只能由受遗赠人亲自接受的行为,受遗赠人应为受遗赠时生存之人。

2、(★)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①权利主体范围不同,前者可为任何民事主体,后者只为自然人。②权利客体范围不同。前者只包括遗产中的财产权利,后者包括遗产中的财产权利和义务。③行使方式不同。前者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不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后者不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①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②是一种诺成和要式法律行为;③是一种双务法律行为;④是有偿法律行为;⑤是公民生前对自己死亡后所遗留遗产的一种处置方式(生前行为与死后行为的复合性)。

案例:郭宇华老人晚年一直单独生活,1998年10月1日,郭宇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为照顾他,与他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居民委员会承担郭宇华生养死葬的义务;郭宇华将其房屋遗赠给居民委员会。此后,居民委员会一直供养着郭宇华。2001年5月1日,郭宇华却另立遗嘱,将其房屋指定由其弟弟郭宙华继承。2002年2月1日,郭宇华病逝,居民委员会将其安葬。在处理郭宇华遗留的房屋时,郭宙华持其兄所立遗嘱要求继承此房屋,而居民委员会则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问:(1)本案中的遗赠扶养协议何时成立生效?何时发生遗赠的效力?为什么?(2)2001年5月1日,郭宇华立的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3)本案中谁可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依据是什么?

答案:(1)本案中的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这和遗嘱不同,遗嘱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协议中遗赠的部分则在遗赠人死亡后才发生遗赠效力。因为协议中有一部分内容是在受扶养人生前需要履行的,有一部分则在受扶养成人死亡时才能得到执行。(2)2001年5月1日,郭宇华立的遗嘱无效,因为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而协议的效力大于遗嘱的效力。(3)本案中郭宇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能够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为其履行了对郭宇华生养死葬的义务,便有权依协议取得受遗赠的财产。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

1、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或遗赠、法定继承,若有冲突,则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强、遗嘱继承或遗赠次之、法定继承最弱。

2、遗赠是单方行为,不同于赠与;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行为,不同于遗赠。

第二十八章 遗产的处理

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2道简答题即可,本章不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

1、(★)遗产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2、遗产债务

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欠税款或为个人生活需要所欠下的债务。

二、简答题

1、遗产的特点。

遗产的法律特征:①时间上的特定性。为死亡时遗留下的财产。②内容上的财产性和包括性。只为财产,人身不得继承;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③范围上的限定性。限于个人财产。④性质上的合法性。限于合法财产才能继承。

2、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

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①限定继承原则;②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人保留必留份原则;③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原则。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

1、不法的财产不是遗产。

2、不是把夫妻共同债务、家庭共同债务都当成了遗产债务;

3、无人继承的遗产一般归国家所有;只有被继承人是集体组织成员的,才归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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