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宪 法
一、宪法:是明确礼教中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规范国家重大原则事项的根本法,是对国家民主制度的确认。
二、宪法的性质及地位:国家根本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三、旧中国的宪政运动和宪法:
三种不同的势力所要求的三种不同的宪法:
第一种宪法是中国大地主、大买办阶级所炮制的伪宪法。如清朝政府的《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北洋军阀统治时期袁世凯的《中国民国约法》和曹锟的《中国民国宪法》,蒋介石国民政府的《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以及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等。
第二种宪法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所向往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如孙中山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临时约法》实际上是一纸空文。
第三种宪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宪法。它包括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抗日战争时期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实践证明,只有这种类型的宪法,才适合中国的国情,才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1.宪法发源地:英国,不成文宪法。
2.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
3.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法国。
4.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
五、宪法的特点:
1.效力具有最高性:
①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②是其它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和基础。
③任何其他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2.内容具有纲领性。
3.程序具有严格性。
六、《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具有资产阶级进步意义的宪法。
七、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是台湾的现行宪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制定了《中国家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即《共同纲领》),它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2.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这是我国宪政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3.1975年宪法,特定时期宪法(严重左倾错误)。
4.1978年宪法,拨乱反正,但仍有错误,“坚持两个凡是”,因而1978年宪法既有正确的一面,又有错误的一面。
5.1982年宪法,我国现行宪法,一共经历了四次修改: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
九、为什么说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是我国国家性质的确认。
1.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2.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
3.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和专政的结合。
4.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①无产阶级的领导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标志。
②工农联盟时针产阶级专政的基础和最高原则。
③从政权的职能来看,人民民主专政具有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民主地位,镇压和改造敌对分子,组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抵御外来侵略和保卫国家的独立与安全的职能,这与无产阶级专政也是一致的。
④人民民主专政担负着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改造生产资料私有制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建成社会主义,并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的历史任务,这也正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任务。
十、1999年第三次修宪时,把邓小平理论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指导地位写进了宪法。
十一、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
十二、现行宪法由序言及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等四章组成,共138条。
十三、国家性质: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十四、决定一国国家性质的首要因素是该国的社会经济制度。
十五、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已由过去四个阶级的联盟发展成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联盟。
十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十七、政权组织形式: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车家政权机亲,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或根本政治制度。
十八、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性质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二者的关系是内容(国家性质)与形式(政权组织形式)的关系。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映内容。
十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是因为: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①从人民代表大会的构成来看,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②从人民代表大会拥有权力来看,是代表人民全权行使权力的机关。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一经确立之后,就成为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二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二十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群众管理国家。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二十二、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应遵循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资格的确定。它直接体现国家的阶级本质,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二十三、我国第一部选举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是1953年颁布的。
二十四、选举制度的民主性:
1.选举权的普遍性。凡年满18周岁的我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
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选举权的平等性有两重含义:一是每个选民在选举时和其他
选民有同等的投票权;二是说所有的选民都在同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4.无记名投票。
5.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6.从物质上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二十五、国家结构形式:是调整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的形式,即调整国家整体与其所属区域之间的有关系的形式。
二十六、现代世界各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基本上有两种,即:
1.单一制国家:以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划分其内部组成。
特点是:
①全国只有一个宪法,一个中央机关体系;
②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均受中央的统一领导;
③不论中央与地方的分权达到何种程度,地方的权力均摊由中央以法律加以规定。
2.联邦制国家:以成员国形式划分其内部组成。
特点是:
①除联邦有自己的宪法和中央机关体系外,每个成员国也都有自己的宪法和中央机关体系。
②联邦的权力遍及全国,它和成员国之间的权限划分由宪法加以规定。
二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表明,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1.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颁布的情况来看。
2.从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发展情况来看。
3.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来看。
4.从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来看。
二十八、民族平等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
1.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互助的基础和前提。
2.实行民族平等,首先必须实行各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
3.实行民族平等,必须使“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二十九、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
1.凡是聚居的少数民族都有权实行区域自治;也只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才能实行区域自治。
2.在民族自治地方,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自治机关。
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负责人主要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4.在多民族居住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各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
6.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
三十、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我国领土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事务。
三十一、目前我国行政区域划分为: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镇;
4.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5.自治州为分县、自治县、市。
注: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我国宪法中关于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定是根据“一国两两制”的方针提出的。
三十二、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形式。
三十三、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应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三十四、在我国,除了两种形式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外,还存在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
三十五、我国的经济制度:
1.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2.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3.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
5.发展国民经济的基本方针:
①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生活;
②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③企业依法享有自主权和实行民主管理。
三十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两个方面
三十七、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三十八、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三十九、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主义性质,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公民权利的广泛性。
公民权利的广泛性有两层含义:
①公民享有的权利的范围是广泛的;
②享有权利的人即权利主体也是广泛的。
2.公民权利的真实性。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权利和义务是互为条件、相互依存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表现在:①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主体的统一。
②权利和义务的相辅相成关系。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四十、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大体可概括为:
1.政治权利和自由: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政治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①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②既有信仰这种宗教、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教派的自由;
③既有过去不信仰宗教,现在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仰宗教,现在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3.人身自由:
①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③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④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5.社会经济权利:
①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②劳动者的休息权;
③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④物质帮助权:就是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6.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①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②有进行科研、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7.妇女的权益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①国家保护妇女的权益;
②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保护。
8.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四十一、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宗教本质上是反科学的,那么,社会主义宪法为什么要保障宗教信仰的自由呢?
1.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的消灭和它的产生一样,有其自身的规律。
2.宗教信仰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和国际性等特点。
四十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四十三、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干部体系的总称,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国家机构和国家一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四十四、我国国家机构的体系由以下几类国家机关组成:
1.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
2.国家主席。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3.国家行政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务院。
4.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即中央军事委员会。
5.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上级国家审判机关与下级国家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为监督关系。
6.国家检察机关。即人民检察院。上级国家检察机关与下级国家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是领导关系。
四十五、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为人民服务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精简的原则。
四十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其他最高国家机关均由它产生,并受它监督。没有任何国家机关的权力可以超越它或与它相等。
四十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可以大致概括为: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最高正职和四个副职:主席,总理,军委副主席,委员长)
4.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常委会也有该权力])
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四十八、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大致可以概括为:
1.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2.立法权;
3.监督权;
4.任免权;
5.对外事工作和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决定特赦)
6.荣典权;
7.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十九、人民法院行使审判应遵循的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公开审判;
3.回避制度;
4.两审终审;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6.合议制度;
7.审判委员会制度。
五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
1.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实行于社会主义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3.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五十一、宪法实施的保障:
1.宪法自身的保障:
2.①规定了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了宪法的权威性。
②规定了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机构。
③规定了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
2.普通法律的保障。
3.党的领导是保证宪法实施的关键。
五十二、依照宪法的规定:
1.全国人大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规定;
2.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3.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4.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