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关税法
第一节 概述
关税 是根据主权国家的经济和政治的需要,按照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用法律形式确定的由海关对进出国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际通行的税种。关税法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征纳关税方面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关税法包括三部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海关进出口税则》)。
一、关税的特点
1、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统一征税。一次征税以后,货物即可在全国境内整个关境以内流通,不再征收关税。
2、对进出国境的货物和物品才征税。
3、具有涉外性质,是执行经济政策的手段。
4、关税由海关总署及所属机构负责征收管理。
立法原则 1、对进口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所必需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者供应不足的动植物良种、肥料、饲料、药剂、精密仪器、仪表、关键的机械设备和粮食等,给予免税或减税。2、原材料的进口税率低于半成品、成品的进口税率;受自然条件制约,国内生产在短期内不能很快发展的原材料,税率更低。3、国内不能生产或质量未过关的机械设备和仪器、仪表的零、部件,其税率低于整机税率。4、国内需要保护和国外差价大的商品,制定较高税率。5、为了鼓励出口,出口商品一般不征出口税;但对国内外差价大,在国际市场上容量有限而又竞争性强的商品,以及限制出口的少数材料和半成品,征收适当的出口税。6、一切奢侈品和非必需品,制定更高的进口税率。
第二节 关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进出口关税条例》第4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手续的代理人,也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分为两类,属于进出口贸易的,称为货物;属于非贸易性的出入境旅客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或个人邮递的,均称物品,不论该物品属于自用或馈赠。根据有关关税法的规定,直接负有纳税责任的义务人,具体包括:(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2)出口货物的发货人;(3)拥有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入境旅客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口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4)上述人员的代理人。
第十五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节 概述
税收征收管理 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在组织税收全过程中的工作环节、程序和方法;而税收征收管理法,则是国家规定和调整税务机关和纳税义务人在征纳活动中的程序和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修正。它的特点是:1、统一了内外征管制度,即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中国公民和外籍个人在税收征纳程序、征纳制度及征纳责任上完全统一。2、进一步体现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如增加了税款延期纳税的规定,设置了由于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造成纳税人损失的赔偿制度,延长了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法定时间。3、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所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4、强化了税务机关的执法权,即赋予了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明确了税务机关税务检查的职能范围等;5、严格了税务机关执法制约制度。
第二节 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 包括税务登记、帐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三个方面的内容。这三个方面构成整个纳税关系的基础,是处理征纳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和内容。
第三节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 是税收征管的核心内容和中心环节。它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一项法定手续,是征管工作的重点。
税收征收管理机关 1、税务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即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是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3、地方财政局,地方财政局主要负责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4、海关,海关负责关税的征收和管理。
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情况,以便于征收和保证国家税款足额入库的原则而具体组织税款入库的办法。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方式主要有:1、查帐征收。2、查定征收。3、查验征收。4、定期定额征收。5、邮寄申报纳税。6、扣缴征收。
税务机关的职责有 1、依法征收税款,不得违法开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税款。2、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3、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4、纳税人超过应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的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发现并要求退还的,查实后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有:1、依法书面申请减免税。2、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提出申请,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3、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天内发现超过应纳税额的税款可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4、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使纳税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有要求赔偿的权利。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有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的选择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有:1、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税款。如逾期未缴纳或解缴税款,除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2、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3、欠缴税款需要出境时,应当在出境前缴清税款或提供提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提保的,不得出境。4、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过失,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延长到10年。
第四节 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 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征管中的基本权力。它是税务机关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收、代扣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手段。
税务检查意义 它有利于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有关政策;有利于税款足额入库,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有利于纠正违法行为,使纳税人增强法制观念;有利于端正纳税人的经营方向,帮助纳税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节 税务争议的处理
税务争议 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在适用税法,核定税价,确定税率,计算税额以及对违反税法行为的处罚等问题上同税务机关发生异议。
纳税争议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这就是说,纳税争议必须坚持“先缴税,后申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