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及法理原则
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1、古代中国时期,即奴隶社会后期和封建社会时期,约相当于公元前四、五世纪至公元1840年;2、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时期,约相当于公元1840年至1949年;3、社会主义新中国时期,即公元1949年以后。
一、古代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内涵
(一)古代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简况。夏朝时期,各个部落联盟之间就时常开展跨越联盟疆界的贸易。商朝时期,商品交换关系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并且开始使用原始形态的货币。到了周朝,实行“朝贡贸易”。春秋战国时期,开始出现同海外欧洲国家之间的贸易往业,明显的标志是:早在公元前四五世纪之间,中国的丝绸就已开始辗转远销希腊等地。
秦朝时中国与印度支那半岛、朝鲜半岛两个半岛广大地区的经济贸易往来是相当密切的。
汉朝对外经济交往也日益发达,开拓了“丝绸之路”,又辟海市。经过隋朝进入唐朝,全国重新统一安定,初步开创了“市舶”制度,对外经济文化交往也空前兴旺发达。
宋朝时期,政府侧重于在南方发展海上国际贸易。宋初,京师设立“鹤易院”成为最早专门管理对外贸易的中央机构,1080年还颁布市舶条例。元朝建立陆上国际商道畅通无阻,海上贸易也有新的发展。
明代初期,多沿袭元朝,且又有重大发展,如郑和下西洋。明代中叶以后,关闭口岸,停止对外贸易,实行“锁国”政策。清朝则变本加厉实行“海禁”,虽一度解禁开港,但对外来商人一律严加限制。
(二)古代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法理内涵 .
第一,古代中国开展对外经济交往,是国内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也是生产力进一步发展所必需。
第二,古代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其主要动因植根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秦汉以来,两千多年的对外经济交往史上,虽然经历了许多曲折和起落,但总的来说,积极开展对外经济交是主流。
第三,在古代中国长期的对外经济交往中,基本上体现了自主自愿和平等互利的法理原则。
第四,古代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由于历史的和阶级的局限,其规模和意义都难以与近现代的对外经济交往相提并论。
二、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及“法理”内涵
(一)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简况。继1840年英国侵华的鸦片战争之后,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列强又发动了多次侵华战争。用战争暴力打败中国,强迫中国订立了许多不平等条约,攫取了各种政治、经济特权,严重破坏了中国的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形成了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中的恶性循环。
(二)强加于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法理”。在这个时期里,由于中国的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受到严重破坏,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始终贯穿着两条线索:
第一,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中,往往处在非自愿、被强迫的地位,受制于人,听命于人。
第二,中国总是遭到不平等的屈辱,忍受不等价的交换。弱肉强食的原则,不仅被列强推崇为“文明”国家的正当行为准则,而且通过国际不平等条约的缔结和签订,取得了国际法上的合法地位和约束力。
三、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
(一)独立自主精神的坚持与平等互利原则的贯彻。独立自主和平等互利,乃是新中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一贯坚持的最基本的法理原则和行为规范,也是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健康发展的两大基石。它由国家的根本大法正式加以肯定和固定,上升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和基本行为规范。
(二)闭关自守意识的终结与对外开放观念的更新。 半殖民地时期中国长期遭受的历史屈辱,本世纪五六十年代帝国主义所强加于中国的经济封锁,以及霸权主义背信弃义对中国所造成的经济破坏,都激发了和增强了中国人民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奋发图强的意识。但是,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也产生了对于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片面认识和错误理解。对外经济交往受到重大的消极影响,使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失去了调动国外积极因素的良机,拉大了与先进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
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这是新中国建国以来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伟大转折,使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开始进入一个崭新的、更加自觉、更加成熟的历史发展阶段。
1993年,中国宪法正式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党的第十四届三中全会针对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问题,提出了纲领性的文件,大大加强了对外开放的力度、广度和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