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是指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各项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的总和。它一般包括四个组成要素:行政复议的申请,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的审理,行政复议的决定。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
1.申请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
由有权提出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复议(知道起60日)
2.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的条件:(1)申请人是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的形式(口头或书面)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的受理,是行政复议机关基于审查申请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是否有正当理由而决定是否收案和处理(收到申请5日内进行审查)。不受理的情况: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复议申请人权益,或者没有具体复议请求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事实依据;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和不属于受理机关管辖的;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的且无正当理由的;复议申请提出之前,已向法院起诉的。
三、行政复议的审理
行政复议的审理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的过程,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
1.审理期限(六十日内)
2.审理的内容: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争议案件时,不仅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而且还必须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
3.审理的方式:行政复议通常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但在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四、行政复议的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审查结论,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形式表现出来。行政复议决定的形成标志着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案件的处理终结。
1.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2)决定被申请人补正。(3)决定期限履行。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4)决定撤销、变更。主要事实不清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2.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
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复议机关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复议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依据。
3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3)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4)复议结论(5)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或者终局的复议决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6)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4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
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关达。
五、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是指终局性的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申请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是终局性的行政复议以外的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逾期不起诉并且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六、行政复议中的法律责任
1.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财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也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