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水资源保护和水地保持法
1、水、水资源和水土保持立法
水资源的概念
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
水土流失的概念○是指缺乏植被保护的土地表层,被雨水冲蚀后引起跑土、跑肥、跑水,使土层逐步变薄变瘠的现象。
我国是水土流失现象非常严重的国家,全国水土流失面积约为国土面积的1/3.水土流失主要发生在山区和丘陵地区。
水土流失的原因是什么○
造成水土流失的原因包括自然和人为的两个方面,前者如暴雨、洪水等,后者主要是破坏植被的行为,如滥伐森林、滥垦草地、陡坡地开荒等等。水土流失已经成为国家所面临的首要生态环境问题,水土保持是国家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首要任务。
水土保持的概念○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2、水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本章重点)★
⑴水资源国家所有
《水法》明确规定了“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但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⑵全面规划,综合利用。
⑶节约用水原则
在水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实行节约用水是解决水资源供求矛盾的最能效的途径。为此《水法》作出了国家“厉行节约用水”的规定,并规定了节约用水的具体措施。一是实行供用水合同制;二是采用循环用水,一水多用;三是实行节水措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四是实行用水计量,按量收费;五是实行节水有奖,浪费有罚。
关于保护水资源的综合措施的规定○
《水法》规定的综合措施:
⑴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养,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⑵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⑷是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俱,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遵循的原则△
⑴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⑵利益兼顾与兴利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⑶生活用水优先原则。
⑷因地制宜原则。
用水管理(本章重点)△
主要管理措施有:
⑴实行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
⑵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水法》规定: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步骤、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⑶实行用水收费
⑷依法解决水事纠纷
①地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双方协商互应谅互让,不成,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协商,不成可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储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
3、水土保持的法律规定(可出选择)24字方针
《水土保持法》规定:国家对水地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定,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关于水地流失治理责任承担原则的规定(本章重点)P326△
《水土保持法》作了类似的规定: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关于水地流失预防措施规定★注意25度
⑴保护和改善植被
⑵限制坡地垦荒
①禁止在25度以上台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②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小于25度的禁止开垦坡度。
③在《水地保护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在建设基本农田的基础,根据实际情况,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或者修建梯田;
④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5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⑤开垦国有荒坡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
⑶加强林业管理
⑷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关于水土流失治理措施的规定(记一下标题)
⑴因地制宜,综合治理。
⑵鼓励和支持农民治理
⑶明确治理责任
必须掌握的概念
⑴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⑵水土流失是指缺乏植被保护的土地表层,被雨水冲蚀后引起跑土、跑肥、跑水,使土层逐步变薄变瘠的现象。
⑶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⑷取水许可制度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要求其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的规定获取取水许可后方可进行取水的制度。
⑸水资源费是指根据《水法》规定,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