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的解除
1、婚约期间,当事人双方由于资金的共用、财物的合并以及共同投资等产生的共同财产,因不具有夫妻身份关系,所以不应视为共同共有,各自财产的所有权个人所有,具有独立性。
2、婚约期间,当事人基于结婚的目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对方而产生的单方赠与或双方赠与,与一般的以价值转移为目的赠与不同,完全是为了促使婚约的履行、保证结婚目的的实现。
3、婚约期间,一方或双方支出的费用及负担的债务,以及在财产上、精神上受到的损害等,在婚约解除后,能否要求对方给与赔偿,各国法律基于婚约为契约的理论,一般要求过错方负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4、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指出:“现役军人的婚约关系,应予保护。凡是双方经过一定时期的了解,同意建立保持婚约关系,家庭、群众和所在部队都认为是婚约关系的,才能确认为婚约关系。婚约基础好,没有解除婚约的重要原因,有恢复和好前途的,应说服教育不予解除。婚约关系不巩固,没有结婚前途的,应通过军人所在组织,对军人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