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
1、一方的婚前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和自然增值为个人财产。
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它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包括:
(1)夫妻书面约定(或口头约定双方无争议)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部分。
(2)婚前各自为结婚所准备的物品。
(3)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4)夫妻一方获得的奖章、奖牌、奖杯、带有明显纪念意义的奖品等,因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应归获得该荣誉的夫妻一方个人特有。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荣誉获得者因此所获得物质奖励,如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另一方。
(6)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