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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我国亲子法的发展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我国亲子法的发展

1950年婚姻法以占全法1/4的篇幅的7个法律条文设定了对子女利益保护的基本框架。

修订前的1980年婚姻法除在总则中规定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外,在其第三章“家庭关系”中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子女的姓氏、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对父母的遗产的继承权、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养子女的权利、继子女的权利,在其第四章“离婚”中规定了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抚养费教育费的负担以及抚养费教育费的增加。并在第五章“附则”中重申了对于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的裁判的强制执行与协助执行。修订前的1980年的婚姻法以占全法近1/3篇幅的11个条文规定了父母对于子女的权利义务。

2001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修改1980年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除保留原有的规定外,在总则中新增了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的规定,在“家庭关系”一章中,将原来的“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修改为“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将原来的“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修改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并在第四章“离婚”中增加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第38条)的规定,在新增的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中增加了关于制止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从而确立了新型的、以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父母子女间平等、相互扶养和相互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

尽管我国的亲子法在世界上是比较先进的,但仍有不够系统、完善之不足,缺乏一些重要的基本制度,如亲子关系的确认、婚生子女的认领、父母照顾权等的规定,仍然使用非婚生子女的概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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