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现代的收养制度
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的民法亲属编,废止了立嗣制度,对收养的条件、方式、效力等作了规定。根据该编规定,收养人的年龄应大于被收养人20岁以上;收养人有配偶的,应征得配偶同意,与配偶共同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消除,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于婚生子女,养子女从养父母的姓。收养子女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幼抚养为子女的,不在此限。收养关系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解除。收养关系终止时,无过失一方因而陷入困难的,有权请求他方给与相当的金额。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恢复与生父母的关系,并可回复随其生父母的姓。
近代的收养制度较之古代的收养制度有了一定的进步,但仍然存在封建局限性。例如,虽然从法律上不再规定立嗣,但对于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民间的立嗣,并没有绝对地禁止;歧视养子女,养子女的继承份额仅为婚生子女的一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