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自1992年4月1日施行。该法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总则》是有关立法宗旨和立法原则的规定,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是有关收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第三章规定了收养的效力,第四章《收养关系的解除》是有关收养解除的条件、程序和后果的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是有关刑事责任的追究办法。
《收养法》的实施,对于规范收养行为发生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收养法》的不足在实践中开始暴露。为了合理确定收养条件、完善收养程序,进一步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对于1991年《收养法》做出了修改,该决定从1999年4月1日起施行。《收养法》(修正案)是我国收养关系的基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