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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国际商法考点:违约及违约的救济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违约及违约的救济

违约是指当事人无合法理由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一般包括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加害履行(亦称瑕疵履行)等。鉴于违约行为一般会给合同对方当事人带来一定的损害,各国法律均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此种责任在国际上称为违约救济,在我国法律中称为违约责任。

(一)违约的救济方法

违约的救济方法,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被他方侵害时,法律上给予受损害一方的补偿方法。根据《通则》和很多国家的合同法,违约的救济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

大陆法系国家原则上采取以实际履行作为不履行的主要救济办法。凡是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法院在债权人有此请求,且履行合同尚属可能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应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只有在具体履行成为不可能时,法院才不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

英美法则以损害赔偿为最基本的救济方法,只有在涉及土地、公司债交易、古董等特定的买卖等情况下,才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

我国也是将实际履行作为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实际履行,但是下列三种情形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②债务的标的不适应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情况下,法院或仲裁员不得裁决实际履行。

2、损害赔偿

当合同的一方发生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1)损害赔偿的范围。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各国法律的规定基本相同,即应包括违约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具体来讲,全部损失又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所谓直接损失也称为实际损失或积极损失,是指既有财产或既存利益因违约行为而减少,如收入的减少或费用的增加等。所谓可得利益损失也称为间接损失或消极损失,是指如果债务人不违约,债权人本来能够取得的、但因债务人违约而丧失了的利益。例如某宾馆已将装修中的房间出租给某个会议使用,但因装修公司未按合同计划完成装修任务,导致宾馆不能接待那次会议而取得租金,则此项租金的利润就属于可得利益损失。再如,买卖标的是机器,由于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交货,致使买方因未能使用该机器而被迫停工或开工延迟,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属可得利益损失。但是无论是直接损失还是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都有一个限制,即一般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减损义务。

多数国家的合同法及《通则》都规定,在发生违约时,受损害的当事人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损害扩大的部分将在损害赔偿额中扣除;受损害的当事人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害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可要求违约方赔偿。

3、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行为。在一方违约时,如果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当事人也可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也是一种违约的救济方法。

(1)因违约而解除合同的情形。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后,对方有权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终止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相反,如果违约行为比较轻微,一般只能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要求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法律后果。关于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英国法的规定非常得与众不同,认为由违约造成的合同解除只是使尚未履行的债务不再履行,至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原则上不产生返还的问题。美国法则认为,合同的解除使原来订立的合同不复存在,因而在经济上应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美国法的原则和大陆法的原则是相同的。

4、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当债务人违反合同时,应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钱。但是对于违约金的性质,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1)惩罚性违约金。德国等国的法律规定,违约金是对违约一方的经济制裁手段,具有惩罚性质,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除了可以请求违约金以外,还可以请求由于违约而造成的损害赔偿,但在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时,允许法院对违约金予以减少或增加。

(2)补偿性违约金。中国、法国及英美等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金是预先约定的损害赔偿金,即补偿性的违约金,英美法系国家甚至认为如果违约金具有惩罚性是非法的。当一方违约时,对方可取得此项约定的金额,但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增加。至于违约金是不是能代替实际履行,一般认为应视违约金的性质而定,如果违约金是专为迟延履行等情况而定的,则支付违约金不能替代履行。

(二)违约责任免除

根据各国法律,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的概念和范围

不可抗力是指非由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决定,也非当事人能力所能抗拒的客观情事。凡在合同成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错,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致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的无法实现,从而导致当事人的责任被免除的情事均可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情况:一种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诸如地震、火灾、旱灾、风灾、雪灾、流冰等;另一种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诸如战争、封锁、禁运等。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也可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在订立合同时加以规定。

2、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两大法系的规定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英美法原则上认为,不可抗力的后果,是合同本身归于终止,并且双方义务得以解除。所以,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就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及其后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原则上应该遵循。大陆法则认为,不可抗力主要是免除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本来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并非当然消灭。如果履行的障碍是暂时的,则合同仅在障碍存续期间得以中止履行,只有当不可抗力事由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对债权人来说已无必要时,合同才得以解除。当然,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已对不可抗力事由的范围、后果有了明确的规定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原则上也应遵循。

我国《合同法》则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因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适当的期限内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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