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监管立法
1.立法目的
(1)对外资银行进行监管,避免外资银行跨国经营的风险蔓延,影响对东道国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
(2)对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进行适当限制,保护本国存款人的利益。
2.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历史沿革(略)
3.2006《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特点
一是全面履行入世承诺,取消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
二是体现国民待遇原则,为外资银行公平竞争创造法律环境。如外资法人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遵守8%的资本充足率以及其他资产负债比例监管,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等。
三是遵循国际监管惯例,实行法人银行导向政策。对于不具有本地法人资格的外国银行分行的人民币业务进行适度限制。
四是充分体现风险监管、合并监管和审慎监管的理念,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