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的设立和变更
1.设立条件[识记]
设立农村信用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社员不少于500个,可由银监会适当调整,并备案;(2)注册资本金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也可同样调整和备案;(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4)有具备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另外,银监会各地监管局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金融业竞争的情况。
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要按照方便社员、经济核算、便于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设置。农村信用社可根据业务需要下设分社、储蓄所,由农村信用社统一核算。分社、储蓄所不具备法人资格,在农村信用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农村信用社承担。
2.农村信用社设立的程序[领会]
设立农村信用社要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1)筹建
申请人需向银监会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法律规定的文件、资料。
(2)开业
农村信用社筹建完毕,应向银监会申请开业,并提交开业申请报告、验资证明等相关资料,经银监会批准后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此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法人营业执照。自银监会批准筹建之日起满6个月,仍不具备申请开业条件的,自动失去筹建资格,且6个月内不得再提出筹建申请。
农村信用社的分社、储蓄所的设立、撤并,由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报监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或注销《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3.农村信用社的变更[识记]
农村信用社发生法定的变更事项,如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营业场所,调整业务范围,变更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以及农村信用社的分立、合并等,应当报经银监会批准,审批程序与开业审批程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