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收费权
1.法律的规定[识记]
《商业银行法》第50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票据、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其他项目实行市场价,由商业银行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而制定。但是,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大额取款业务、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可以适当收费。
2.银行收费争议(略)
3.服务收费与竞争(略)
银行的抵销权[领会]
1.抵销权的含义
2.银行的抵销权
抵销权在我国银行业务中一般称为“扣款还贷”,即当客户欠银行的款到期时,如果客户拒不还款,银行可以扣收客户在银行活期存款账户中的款项归还贷款。
银行行使抵销权应满足四个条件:(1)互负债务;(2)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债务标的种类相同;(4)债权有效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