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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金融法考点:存款关系的法律性质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存款关系的法律性质

1.债权债务关系[领会]

从法律意义上说,存款表示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2.存款法律关系的特点[领会]

(1)存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存款人将款项交入银行并经银行签发存折、存单或存款凭条时,存款合同成立。

(2)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货币的所有权自交付而转移。因此,存款人向银行交入存款后,即丧失对该货币资金的所有权,而成为银行的债权人。银行则成为货币资金的所有人,可以自主处置该货币资金,发放贷款或者依法进行投资;同时,银行成为存款人的债务人,有义务在存款人要求时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当银行破产时,存款人作为债权人参与对破产财产的分配。

(3)存款关系存续的时间比较灵活。不论是活期存款还是定期存款,只要存款人没有向银行主张提取存款,银行就可以一直使用该资金。这一特点对于法律上确定履行时间、违约、诉讼时效等问题有着直接的影响。例如,存款人不能因为有银行在其存款到期时没有主动履行偿还义务而要求银行承担违约责任。反过来,在存款人没有提出偿还主张前,存款关系一直存续,银行也不享有诉讼时效的抗辩。

(4)存款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依具体存款类型而定。不同存款形式,其计息方法有较大差异,具体规则往往体现为各家银行发布的“业务须知”或者直接印在存单背面。

[练习 论述]存款法律关系的特点

[例题·单选题]某存款人在某信用社存了一笔3年的定期存款,但直到20年后才来取款。下列关于此案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信用社可以主张存款人的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而拒付

B.信用社不享有诉讼时效的抗辩

C.在存款人没有提出偿还主张前,存款关系一直存续

D.信用社应向存款人支付存款的本金及利息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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