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公款私存”和“私款公存”[领会]
“公款私存”指将单位存款以个人名义开立储蓄账户。这是一种常见的逃避单位账户监管的行为。储蓄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而且在特定时期国家还给予保值贴补的利益。这些特点与单位存款的强制存入、限制取现、财政性存款不计息以及银行监督管理等原则大相径庭。公款私存除获得了本来无法获得的利息收入外,还有如下的危害性:一是为单位私设“小金库”、逃避监督提供了便利,二是影响单位与银行间的正常资金周转,三是容易逃税、漏税,四是易滋生腐败。《商业银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私款公存”,即个人存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由于单位存款的利息收入不直接课征利息税,而是与单位的其他收入合并进行核算,因此一些个人将储蓄存款转入企业存款账户,以逃避利息税……《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禁止任何个人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也禁止开户单位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以本单位的名义存入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