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1.借款人[识记]
借款人应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我国国籍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例题·单选题]以下不属于《贷款通则》所规定的借款人的是( )。
A.企事业法人
B.其他经济组织
C.个体工商户
D.具有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答案:D
2.借款人的权利[领会]
(1)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2)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3)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4)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5)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3.借款人的义务[领会]
(1)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包括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2)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3)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4)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5)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4.对借款人的限制[领会]
(1)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业务;(3)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4)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