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典
1.国外宪法典
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宪法典,绝大多数国家以法典的形式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
世界上最早制定宪法典的国家是美国。美国于1787年在费城由制宪会议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并于l789年生效实施。
法国于l791年由制宪议会通过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的第一部宪法典。
2.宪法典的优缺点
优点:宪法的内容明确具体便于实施,同时一般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有利于保障宪法的稳定性;
缺点:因宪法修改程序较为严格和复杂,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实际变化的能力不是很强。
针对这种缺点,产生了宪法修正案。
3.我国宪法典
成文宪法典是我国宪法的最重要的渊源形式。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共制定了一部临时宪法并颁布了四部宪法典,1998年、1993年、1999年又分别对现行宪法作了三次部分修改。
(二)宪法性法律
1.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2.宪法性法律包括:
(1)不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宪法国家一般规定为宪法内容的法律。
(2)在成文宪法国家有关调整宪法关系的一般法律。
(三)宪法惯例
1.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政治权力运行习惯或传统。
[注意]不成文宪法国家和成文宪法国家都存在宪法惯例。
2.宪法惯例的作用
(1)宪法惯例可以使宪法条文成为具文,实际不具有法律效力。
(2)宪法惯例可以使宪法规定更易于实施。
(3)宪法惯例可以弥补宪法规定的不足。
(四)宪法判例
1.宪法判例是判例法国家的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关于国家重大问题的判决而导出的宪法规范。在普通法系国家,根据“先例约束原则”,最高法院及上级法院的判决因是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而成为判例。
2.宪法判例只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它的形成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1)普通法院的宪法解释权,
(2)先例约束原则。
(五)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是有权机关对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的含义的说明。包括有权机关所作的独立的宪法解释决议和有权机关在违宪审查过程中为了判断法律的合宪性而对宪法所作的解释。
(六)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某一事项中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缔结的书面协议。广义的国际条约包括国际公约。
[注意]我国是成文宪法国家,同时又属于成文法国家,宪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和国际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