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结构是指单一宪法文件的成文宪法(成典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
(一)宪法序言
宪法序言是在宪法正文之前所设的叙述性文字,用以规定制宪的宗旨、目的、制宪权的来源、制宪的经过、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地位及其他不便于以条文的形式规定的国家基本政策。
有的国家设标题称“序言”或“前言”,有的国家不设标题。
宪法序言的长度不一,有的一万多字,有的几十个字。
(二)宪法正文
宪法正文部分主要包括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
1.总纲
也有的宪法称“基本原则”、“总则”或“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制度”。总纲主要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
(1)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对所实行的政治制度及其基本原则的规定主要通过对国家机构及各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规定来体现;
(2)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则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及其基本原则。资本主义国家通常实行多党制,宪法中一般只规定政党的宗旨及活动原则;
(3)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无产阶级政党是领导党,并规定了无产阶级政党与其他党派之间的关系。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对社会经济制度的规定比较简单;
(4)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规定了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还规定了国家对不同经济形式的基本政策。
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大多将此部分设标题为“人权”或“基本人权”。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和绝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都设有此部分。
3.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各国宪法共同的最基本内容,也是宪法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宪法》在“国家机构”部分,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规定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民族自治机关、人民法院翱人民检察院的地位、产生、组织、任期、职权、活动原则及相互关系。
4.宪法保障
在设宪法法院的国家,有的在宪法正文部分设“宪法保障”一章,具体规定宪法法院的性质、组织、职权、程序等。
5.宪法修改
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规定了宪法的修改程序。
(三)附则
有的国家在宪法中还设有附则,规定了如一般规定、过渡规定、非常时期规定、最后规定、杂项规定、临时规定、特别规定、附则、补则、终则、一般事务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