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对于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确认:
禁止任意与非法的剥夺人身自由。
(1)人身自由的限制是指通过强制措施对人身自由实现进行的干预;
(2)人身自由的剥夺是指以处罚方式进行的人身自由的干预。
2.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合法条件
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对当事人人身自由之限制才属合法。
(1)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决定的机关必须是宪法或者法律授权的特定机关。
(2)“法律保留原则”。
①只有处于较高法律效力层级的法律才可以对人身自由之限制作出规定,来具体设置限制人身自由的条件、程序、手段、程度等问题;
②除法律效力之下的效力层级较低的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设置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与剥夺。
(3)限制人身自由的理由有限制。
①刑事责任追究的需要;
②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等重要公共利益价值。
(三)我国现行宪法与法律对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规定
1.《宪法》对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规定
《宪法》第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法律对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六章强制措施对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条件、程序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2)《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由法律加以制定;第9条强调上述内容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全国人大无权就该问题授权国务院进行行政法规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