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依照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体制与职责的规定,除了少数法律直接授权政府管理的环境保护事务外,行使环境保护行政职权的专门行政机关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务院环保部门(即环境保护部),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另一类是国务院与环境与资源保护有关的主管部门,它们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实施分工负责的监督管理。
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地方政府及其环境行政机构除了享有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外,还享有地方立法赋予的执行地方环境保护事务的职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机关既要依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也要依法接受国务院各对口部委的业务指导。
(1)专门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务院环保部门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从国务院环保部门的职权看,统一的监督管理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全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统一规划、部署与协调;
二是对本部门、本系统以及国务院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在职权范围内行使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行为进行统一指导。
目前,国务院环保部门职权范围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执行工业污染防治、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中国承担的有关全球环境保护义务等事项。
(2)其他对环境保护实施分工负责监督管理的机关。
第一类是环境污染防治分工负责机关。
第二类是自然环境保护分工负责机关。
另外,政府设置的宏观调控、专业经济管理机构的职权也有许多涉及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