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
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从事的、由立法所确认的对环境有影响的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如保护行为、行政行为、开发利用行为、排污行为、消费和废弃行为、回收和恢复行为、旅游观光行为以及军事行为等,其中与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义务最为密切的行为是环境利用行为。
2.环境利用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主体是人(含自然人和法律拟制的人);
(2)行为在主观上是为了满足人的生存与发展需要;
(3)行为的结果是获取环境要素或者从环境要素中谋取利益。
3.分类
根据环境利用行为的不同目的,可以将环境利用行为分为本能利用行为与开发利用行为两大类。
(1)本能利用行为
本能利用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然状态下为了生存繁衍、适应环境变化所进行的利用和改变环境的活动。人类为了基本生存而本能地利用环境要素及其产生的生态效益,是古典自然法学派主张的自然权利(天赋人权)的思想渊源。
(2)开发利用行为
开发利用行为,是指行为人以牟取环境容量与自然资源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向环境排放废弃物质与能量或者开发自然资源等利用和改变环境的活动。
根据开发利用行为的方式,可以将它们分为环境容量利用行为和自然资源利用行为两大类。它们的区别在于前者以排放为特征,后者以索取为特征。
①环境容量利用行为
环境容量一般指某一环境单元(空间)所能容纳污染物质的最大量。环境容量利用行为,是指经行政机关许可的特定主体(企业)为牟取经济利益而利用环境容量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抛弃废物的行为。
②自然资源利用行为。
自然资源利用行为,是指经行政机关许可的特定主体(企业)为牟取经济利益从环境要素中获取利益的行为。
如取水、伐木、狩猎、养殖、放牧以及修建水坝等。自然资源利用行为受到财产(物权)法律的保护,在更大程度上还应当受到人类本能利用行为和生态规律的制约。
(3)二者的关系及协调
为协调资源利用行为与人类本能利用行为的关系,规范开发利用行为,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各国相继制定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鉴于人类在过去几个世纪开发自然资源的总量超过了维持地球生态系统稳定发展的能力,导致全球生态系统不断退化,各国还创立了自然保护法律制度,对自然区域、物种和生物多样性进行特殊保护。
尽管任何环境利用行为的总体目标都是为了促进人类的发展和福祉的提高,但本能利用行为主要以满足人类所有群体的基本生存为目标,利用环境提供的自然物质与生态效益;开发利用行为则以人类部分群体的物质财富和经济利益为目标,利用环境提供的纳污容量和自然资源,它总体上也可以促进人类发展。但是,由于地球环境的有限性,致使这两类环境利用行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利益竞争关系。